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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今年2月1日,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某村的张某驾车将前往其家要账的王甲送回家中准备离开时,王甲的女儿王乙以张某不能偿还债务为由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月2日凌晨,张某无奈拨打电话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李某、辅警赵某着制式警服出警,告知王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属于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将张某带离时,王乙堵门阻拦。王乙的嫂子即被告人孙某闻讯后,冲上前用右手抓扯辅警赵某的衣领,用左手抓扯民警李某的衣领,辅警赵某挣脱后其警服拉链被扯坏,孙某抓着民警李某的衣领将其推倒按压在院子的柴堆上。民警李某多次警告孙某不要妨害公务,被告人孙某拒不配合,按压办案民警20多分钟。后辅警赵某打电话给社区干部,社区干部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孙某强行拉开。后孙某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被提起公诉。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警察正在依法处置警情,仍故意采用抓扯、推搡、按压等方式暴力伤害执法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所以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来源:华商报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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