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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1212419XXXX0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华州镇某村,农民。曾因盗窃罪,于1992年11月2日被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61212419XXXX00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华州镇某村,农民。曾因诈骗罪,于2012年4月9日被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1.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阎良区武屯街道集会上盗窃被害人王某衣服口袋内的vivo Y85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74.28元。
2.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潼区相桥街道集会上盗窃被害人付某某衣服口袋内的OPPO R11t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43.3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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