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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近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制定我省限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限制养犬管理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2〕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陕西省限制养犬管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收费范围和对象按照各市(区)颁布的限制养犬条例或养犬管理条例(办法)执行。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官犬和助残犬免缴限制养犬管理费,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一)西安市收费标准。初次登记限制养犬管理费(含证卡、芯片及一个年度的限制养犬管理费)。初次登记限制养犬管理费(含证卡、芯片及一个年度的限制养犬管理费):(一)限制养犬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部门统一征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二)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上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限制养犬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陕价行函〔2012〕74号) 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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