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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万事和为贵”,无论发生什么事,我们都要先克制自己的情绪后再解决,但人们往往一兴奋激动就会控制不住自己,特别是在喝酒后,一时激动酿就大错。
2022年3月,大荔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2021年2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与本村村民薛某在一块喝酒,期间二人发生口角,随后陈某与薛某在村巷道发生撕扯,被告人陈某将薛某推倒在地,导致薛某头部受伤住院。后经大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系酒后发生事故并非主观故意,且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在案发生后对被害人实施了积极的救治行为,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向被害人足额赔偿医疗、营养、交通、误工等各种费用共计146000元,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结合对其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依法宣告缓刑,给予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的判决。 (来源:大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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