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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
华州区人民法院公开一起审理案件
华州区几个年轻人 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 而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进行要挟索要财物 妄图“黑吃黑” 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人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渭南市华州区几个年轻人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进行要挟索要财物,妄图“黑吃黑”,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近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冯某等八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21年8月,被告人冯某得知有人收购电话卡的消息后,便安排被告人冯某甲、宝某、徐某冒充要办卡的人,引诱收购电话卡的王某、赵某等人到华州区,准备“黑吃”。再由被告人宝某、冯某甲做好录音取证作为敲诈对方的依据。8月22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赵某等人受邀到华州区与被告人宝某、冯某甲、徐某等人见面后,因办理手机卡营业厅均下班,无法办卡,王某便开车将徐某、宝某、冯某甲带至华州一宾馆留宿。途中,宝某按事前预谋,将王某收电话卡用于网络违法活动过程进行手机录音,并将录音发给被告人冯某。后被告人冯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尤某、赵某某、李某等人赶至宾馆,并口头威胁王某,以将其送至公安机关进行要挟向其索要50000元,被害人王某将身上的5000余元现金交给刘某,并答应剩余钱款尽快凑齐。随后,被告人尤某开车拉着冯某、刘某、王某等人到华州区华州派出所路边再次以报警进行要挟,被害人王某同意拿钱,并从银行取款15800元交给被告人冯某。被告人冯某等8人敲诈勒索共计22176元。 2021年9月2日,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办理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中,发现敲诈勒索线索,遂移交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侦查。同日,该局对被告人冯某、宝某、冯某甲进行口头传唤,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参与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随后,被告人刘某、赵某某、尤某、李某主动到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宝某、尤某、李某、赵某某主动交纳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另查明,2021年9月2日,本案被害人王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刘某、宝某、冯某、尤某、李某、赵某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22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提起犯意并安排部署,被告人宝某、刘某在实施过程中行为积极,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被告人冯某甲、徐某、尤某、李某、赵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尤某、李某、赵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宝某、冯某甲、徐某尚未受到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宝某、尤某、李某、赵某某、徐某能主动交纳罚金,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向不法分子出售“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时报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明知是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及时报警,协助执法机关查办案件,切勿妄图“黑吃”,自以为能瞒天过海,却因敲诈勒索而使自己身陷囹圄。来源丨华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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