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2.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以及不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内容,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3.利用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对医疗美容进行宣传的违法广告行为。
4.为医疗美容诊疗效果、功效以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功效做断言或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广告行为。
5.使用行业协会、医学权威机构等社会社团或组织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以及利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的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6.以介绍健康科普、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等形式变相发布违法广告。
7.发布含有“干细胞”“胎盘素”等宣传抗衰、美容、控糖、抗癌等违法内容;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8.与医疗美容相关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等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宣传,严格按照《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未按规定审批发布的依法严厉查处。
9.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10.利用党和国家重大事项的名义或者敏感人物、敏感事件进行宣传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