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广西人社厅等5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2019年6月1日起,上海发布通知,将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明确,福建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2018年7月1日起,四川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合理确定本地区标准。
据广东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广东高温津贴标准是300元/月,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月-10月。
省人社厅提醒,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不得扣减工资;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将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