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为消费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2025年05月0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商家“换壳经营”逃避责任的行为,《解释》第四条明确: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店铺注销≠责任解除
经营者以“店铺已注销”试图逃避责任,新司法解释彻底否定了这种侥幸心理。
《解释》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注销登记只是商事主体的退出程序,不能消除经营者的债务清偿责任。
消费者维权路径
主张合同解除权。当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擅自转移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给第三人、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或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的,依照《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拒绝霸王条款。对于“收款不退”“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格式条款,依照《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可主张条款无效。
不利推定举证规则。新司法解释规定了经营者证据妨碍责任与不利推定规则。《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诚信经营才是正道。对商家而言,预付式消费依赖消费者信任,经营者不得通过注销店铺、转移债务等方式逃避责任。即使店铺注销,原经营者仍需对未履行的服务承担责任;若转移至第三人,必须确保消费者自愿接受且不附加不合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