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明月窗 - 

[业主讨论] 百合园小区住宅楼下开饭店威胁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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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7-5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应该先建一个群 或者先把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建立起来
荣耀渭南网---每天我们都在影响这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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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8#211永嘉 (6956*****)2010-08-07 18:25:51  今年起,住宅楼15米内严禁开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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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1月05日 13:58:16 杭州网


今年1月1日起,杭州市的居民楼内开餐饮店将不再被审批通过。因为一项重视居民生活质量和环境保护的法规《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在杭州市出台。


油烟污染,市民投诉多


近几年来,杭州市的服务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其中,餐饮业的发展尤为快速,在小区居民楼里开设餐饮店已经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了。但这些餐饮店给居民带来方便的同时,却给小区居民楼的环境卫生带来很大的影响。杭州市政府“12345”市长热线的记录里,仅去年末的一个月,“12345”接到的关于环保的投诉就达到了804件,其中,居民区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是最突出的。


居民楼里,不准开饭店


这项《办法》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等区域和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将前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


今后要新设产生污染物的服务项目,也有了严格的范围要求。《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15米范围内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


同时《办法》还对餐饮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设置了具体要求,规定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油烟排气筒应高于建筑物最高点,并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如果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油烟排气筒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对单位食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禁止在服务项目经营活动中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饮具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不可自然降解塑料包装袋。


违反《办法》,罚款力度大


服务项目经营者必须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未按要求设置、加装、改装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不按要求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将未经隔油、过滤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将废弃食用油脂擅自排放、倾倒或交由非专业处置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理的;未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人、借用人将其物业用于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8#211永嘉 (69565****)2010-08-07 18:28:33  七层以下住宅禁开饭店澡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00:30 大连晚报
  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的《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

  七层以下住宅禁开饭店澡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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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6_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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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力支持!共同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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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吧,某个周末,大家聚集在一起,商议此事,集思广益解决问题。
此前只要做好三个工作,一是在各 ...
明月窗 发表于 2010-6-13 19:45



    这个事件还得大家齐心协力来解决,靠一个人的力量是有些困难,既然是大家共同的权益就得大家一起解决,不然这个头开了以后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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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8-16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去把哪个店杂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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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省物管条例规定户外墙面属于共用部位

      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三)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按照此规定,室外墙面属于“共用部位”。

      按照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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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深蓝魔方

            首先,谢谢您的关心和指导!

     我们的群早已经成立,成员已达160多位,曾经开过很多次座谈会,已经与7月30日召开了首次业主代表大会。
    目前,我们的业委会正在紧锣密鼓的组建之中。
    希望市区其他小区和我们加强交流,共同为创建文明小区、美好渭南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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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


第七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租赁等经营行为的,应当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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