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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荣耀安安 - 

[所见所闻] 严打!近两年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06万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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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12-22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为了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日本的《刑法》、《儿童福利法》,以及《儿童买偆与儿童铯晴禁止法》都有相关的刑事处罚规定。根据《日本儿童福利法》规定,让18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淫乱行为的人将面临处罚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亦或两项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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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12-22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韩国,近年来多次出现儿童遭受性侵犯并严重受伤的案件,甚至出现过一名罪犯连续性侵多名儿童并散布受害者照片和视频的事件。因此,韩国政府连续提高针对儿童性侵犯罪行的惩戒力度。2009年,韩国宣布将儿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从15年提高到30年,此后更进一步提高到50年。而从2013年6月19日开始,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奸犯罪最高刑期进一步升级到无期徒刑,同时不得假释,这在已经实际废除死刑的韩国来说已经是最高刑罚。此外,除量刑从重之外,韩国还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2011年7月,韩国开始实施“化学阉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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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12-22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美国,许多州都将侵犯儿童列为高危险犯罪者,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甚至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另外,为了避免这些罪犯在出狱后再危害社会,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梅根法案》,规定: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不得居住在幼儿园直至高中校园半英里以内,而且无论迁居到美国任何地方,都要到当地警察局注册备案。美国约有35个州设立了性犯罪名单的网站,大部分都有照片和个人信息,向社会披露。2004年国会又通过了《梅根法案》的修正案,要求性侵儿童的罪犯在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和电子追踪器,并规定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

  2019年6月,美国投资客发布过一条推文,介绍了美国阿拉巴马州6月10号签署的一项针对儿童保护的草案,即HB379法案。规定性侵13岁以下未成年人的21岁以上罪犯,在距假释期至少一月前,自费进行“化学阉割”,否则,该犯将继续留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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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12-22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著名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表示,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是1:7。也就是说,一起性侵儿童新闻的曝光,或许意味着7起案件已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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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12-22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性侵儿童案,不仅正成为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高频词,更是让我们颠覆了对“熟人”的概念。老师、亲戚、邻居、父母的朋友……当这些人出现在孩子们的世界里,可能是亲切友好的亲人或师友,也可能成为他们生活中的黑洞和终生的阴影。



在去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有明确表述是熟人作案的有300起,占总案件的69.28%。其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师生(含辅导班等)27.33%、邻里24.33%、亲戚(含父母朋友)12%、家庭成员10%。那些在孩子身边,悄悄伸出的爪牙,我们许多情况下无从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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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12-22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

《梅根法案》

1996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以法律的方式将性犯罪,尤其是性侵小孩的性犯罪立为全民公敌。这个法案的诞生跟一个叫做梅根的小女孩有关,有一天她在家里的院子玩,却被一个性侵惯犯骗走,然后残忍奸杀。

 




这个案子引起了全美国的震惊和悲愤。于是就确立了这部以她命名的“梅根法”,只要是有过性侵犯前科的人,他的照片和个人信息都将被上传到公开网络,包括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甚至他们开的什么车。如果他们搬家了,或者改变了外貌,比如染头发、纹身,或者留了胡子,都要去警察局报备。在有些地区,他们还被要求在自己的屋子上做醒目的标记,以警示住在周围的人。比如将屋顶漆成黄色,或者在窗户上张贴记号等。

 

现在,美国的五十个州都已实施了“梅根法”,几乎形成了天罗地网。一旦在美国把持不住犯事,最终的结果就等于失去了隐私和自由,严重的甚至会被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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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2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

欧洲最严格的惩治方式

在德国,法律对于性侵儿童的定义,不仅指成人与儿童身体私密部位发生直接接触,非身体接触的行为同样属于儿童性侵范畴,如向孩子裸露性器官,展示或者与其一起观看黄书、黄片,拍摄和传播儿童黄片等。

 

德国法律规定,14岁以上的成年人或青少年,对未满14岁的儿童有上述行为,无论是否自愿均属于性侵,要受到刑法制裁。而德国刑法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实施性侵的犯罪分子处以半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十分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监禁。

 

而在惩治强奸幼女犯罪方面,德国是欧洲最严格的,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即便是与雏妓发生性行为,也属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另外,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化学阉割是指给强奸犯注射减少男性荷尔蒙的药物,相当于负伟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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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2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和英国等英语国家,有一套合法的性侵犯信息系统,一旦被登记上去,短则5年,长则终生不可除名。






这个等级系统里会有性侵犯的个人信息、身高体重、有没有纹身和疤痕、住址等重要信息,还会给他们的危险指数分级标注。


这些登记过的性侵犯终生不可住在学校和幼儿园附近,不能和未成年人单独待在一起,甚至不可以买玩具。一辈子都会生活在‘性侵犯’这三个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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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12-22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性侵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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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性侵儿童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发布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1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件强奸、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即韦明辉强奸幼女被判处死刑案、小学教师张宝战猥亵多名女学生案、蒋成飞以招募童星为名诱骗女童在网络空间裸聊猥亵案、李堉林猥亵男童案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专访。

  问: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社会普遍关注,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总体情况。

  答:当前,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2017年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其中,2017年审结2962件,2018年审结3567件,2019年1月至6月审结1803件。需要指出的是,性侵害儿童犯罪隐蔽性强,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排除还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近年来,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原因复杂,其中与人民群众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发现后及时报案有一定关系。比如对有些触碰、亲吻儿童身体进行猥亵等犯罪行为,以往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和报案。

  问:人民群众十分关注性侵害儿童犯罪的处罚情况,有些人存在担忧,认为对猥亵儿童犯罪的处罚较轻,不足以震慑犯罪,请您对相关情况作一介绍。

  答: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2019年7月24日,人民法院对控制、奸淫多名幼女并强迫幼女卖淫牟利的罪犯何龙执行死刑;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强奸幼女致人死亡的罪犯韦明辉已于近期被执行死刑,三名猥亵儿童的被告人也被从重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性侵儿童犯罪一以贯之的零容忍态度。

  猥亵儿童的情形比较复杂,因为猥亵手段、情节千差万别,危害性大小各异,因此刑法规定,对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据猥亵儿童的手段、情节、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以2018年为例,在判处刑罚的猥亵犯罪分子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达23%以上,高出全国同期刑事案件近8个百分点;对即使因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亦要求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最大限度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人民法院综合考察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教育、监护等特殊关系,以及猥亵手段、情节、人数、次数、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比如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对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多名年幼女学生的被告人张宝战,对利用招募童星名义在网络上猥亵众多女童的被告人蒋成飞,法院均认定属猥亵儿童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诱骗男童发生同性性行为的被告人李堉林,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问: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有2件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结识被害人后实施犯罪,或者本身就是在网络空间实施猥亵,鉴于这种新情况,应该如何更好地防范性侵儿童犯罪的发生?

  答: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通过网络性侵害儿童的现象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确实需要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和思考。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儿童的案件中,有近三成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网络信息鱼龙混杂,儿童好奇心强,对不良信息的甄别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从而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相对于传统上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性侵犯罪,网络性侵害儿童的隐蔽性更强,更难发现和追踪,而且从已发案件来看,受到网络性侵害儿童的低龄化现象突出,使得许多儿童暴露在网络侵害的危险之中。

  为防范和减少网络性侵害发生,需要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学校和家长携手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行业自律,改进技术,设置儿童对特定网络的禁止链接和不法信息识别、屏蔽,强化儿童使用网络的安全教育等多种途径,共同为儿童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特别是父母和老师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帮助儿童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让儿童了解和掌握识别性侵的能力,及时发现儿童的一些异常变化,遇到疑似性侵害,及时发现和报警,进行干预,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问:对预防儿童性侵害犯罪,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建立性侵犯罪人员信息库,对申请从事特定行业的人员查询是否有性侵前科劣迹等。对此,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对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您有哪些建议?

  答:性侵儿童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全球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从我国司法实践和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治理性侵儿童犯罪,需要秉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建立跨部门协作、干预机制,将行政、司法、家庭、学校、社会资源统筹协调起来,形成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研究出台司法政策文件,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始终坚持对性侵害儿童犯罪的依法严惩态势,形成强大震慑。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和问题,一直也将继续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合力做好相关预防保护工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山东、四川等地法院在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犯罪方面,探索开展由法院、检察、公安、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试点项目,构建跨部门联席会议平台,明确、细化各成员单位在防范儿童性侵方面的职责,预防、减少性侵害犯罪的发生,确保犯罪发生后及时被发现、被制止,并使受侵害的儿童得到更好的救助和保护,在一些个案中取得积极成效,相关试点受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合作方好评。当然,我们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性侵犯罪再犯率高,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建立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部分地区在进行试点探索。但因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目前对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后果不明确,对公开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标准、范围、程序不明确,且信息公开制度只有与对该类人员的特殊矫治、管控措施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而相关的上位法律依据均付之阙如,亟需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社会治理短板,构建对儿童更加安全、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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