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明月窗 于 2011-12-26 13:21 编辑
渭南市百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百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地址:渭南市仓程路南段。 所辖区域范围:百合园小区。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委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宗旨: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业委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其职责是 1、组织选举、罢免业委会委员; 2、审议通过《选举办法》、《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和《业委会章程》、《业委会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办法》等,审议通过业委会、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六条 业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3个月前,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首届业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女性1名)、物业管理监督委员1名、物业收费监督委员1名,工程建设协调监督委员1名,办公室主任1名,负责处理业委会日常事务。 业委会按楼栋设立11个业主工作小组,各小组设立1名组长(楼长),以单元为单位推选出的代表为该栋楼小组成员,各业主工作小组在业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业委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代表大会。或经 20%以上业主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做出决定的,业主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行政及物业服务等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 2/3业主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代表的缺额补选或增补,由业委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二条 业主小组的职责 1、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负责本幢楼房的物业监督; 2、听取和反映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反映; 3、分组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4、执行业主大会、业委会做出的决定;督促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和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制度; 5、提出本幢楼房修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建议; 6、提出本幢楼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建议; 7、协助调解房屋使用以及房屋修缮等方面的矛盾。 第十三条 业委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与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 3、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4、监督、检查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服务管理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6、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服务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7、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8、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9、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10、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11、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及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组织换届改选业委会; 12、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业委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自主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4、建立业委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5、协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6、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7、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 业主大会通过; 8、妥善保管业委会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 9、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10、接受各级政府机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业委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 会议 第十六条 业委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业委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七条 业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业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九条 业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提前 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二十条 业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服务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业委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推选产生。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业委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业委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有关法规、规章;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2、遵守章程,认真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6、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他相关的代收代缴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代表大会确认,停任后的缺员由本届直接增补: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两次以上的; 3、以书面形式向业委会提出辞呈的; 4、因健康原 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委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业委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业委会。 第二十六条 业委会主任的职责: 1、主持业委会全盘工作; 2、负责召开业委会工作会议; 3、负责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4、代表业委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5、核定维修基金账目; 6、经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参加业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②参与业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③具有对业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①遵守业委会章程; ②执行业委会决议,完成业委会交办的工作; ③参加业委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④对业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工作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九条 业委会工作经费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不足部分由业主大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集资解决。 第三十条 由业委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解散业委会,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 制定和修订的业委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百合园小区业主大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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