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男子与小18岁妻子离婚致房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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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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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过40岁的梁先生称自己做梦也没想到,辛苦打拼了半辈子的家业,一年不到就拱手送给小自己18岁的女友,而女友在结婚并得到财产后却开始冷淡自己。记者昨日获悉,梁先生已将比自己小18岁的妻子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离婚。

  梁先生诉称,他与妻子严女士在2011年8月通过一交友网站相识,当时自己42岁,在北京一国有大型企业任经理,忙于工作一直单身。严女士小自己18岁。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严女士开始以各种理由向自己借款,不到3个月自己便给严女士转账100万元。

  2012年2月,两人结婚后,妻子称自己是外地人,年龄小,没有安全感,因此要求梁先生将其在婚前买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承诺过户后就为梁先生生孩子。

  2012年4月,梁先生将房子过户到了严女士名下。

  此后,严女士要求与梁先生搬出房子,将房子出租给他人赚取租金。梁先生只能答应。搬出去没几天,严女士便回家越来越晚,最后干脆不接电话。无奈,梁先生到严女士单位“堵人”,却被告知严女士已经离职不知去向。

  妻子一个月音讯全无。2012年6月,梁先生突然接到一朋友电话,询问其是否因遇到困难变卖房产。梁先生挂了电话赶紧找房本,发现放在保险箱里的房本已不翼而飞。经多方打探,梁先生才知妻子正在出售该房产,且已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多次联系才找到严女士,其却表示房子是梁先生自愿赠与自己的,自己有权利出售房屋。梁先生只得到房管局做了异议登记,暂停了房屋买卖交易。

  为此,梁先生将严女士诉至海淀法院,并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同时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严女士返还婚前借款100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与严女士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现梁先生要求离婚,严女士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对于梁先生声称婚前借给严女士的100万元,属于个人债权债务关系,不宜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应另案解决;房屋为梁先生婚前财产,但在婚姻中将该房过户至严女士名下,该房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后应对该房屋进行分割。鉴于该房为梁先生婚前个人购买,且严女士曾有卖房行为,故判决该房为梁先生所有,梁先生给严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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