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资讯] 渭南市民张保三装载机被骗至三原县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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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11:4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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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人张宝山的装载机被骗至三原县卖掉,犯罪嫌疑人落网后,向渭南警方出示了一张由三原县公安局高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书,证明装载机的交易属于正常的民间买卖关系。2012年10月31日,华商报对此事报道后,高渠派出所时任所长受到行政处分。经法院审理,涉案的3名嫌疑人均被判刑,但张宝山的大部分损失仍没有追回。近日,张宝山一纸诉状将三原县公安局告上法庭,索赔36万元。
装载机被转卖了两次
2009年7月,靠着向亲戚朋友借款和银行借贷,张宝山花30多万购买了一台装载机,以承揽工程养家糊口。2012年4月12日,同乡郝某和王某对张宝山说,咸阳三原县工程比较多,可以找到活干。
出于对郝某和王某的信任,在王某的担保下,张宝山将装载机以每月18000元的租金,租给三原人卢某,并把装载机和车钥匙交给他。不料,过了几天,张宝山再去三原县查看自己的装载机时,发现车已被卢某卖了。意识到自己被骗,张宝山随即返回渭南报了警。
接到报案后,渭南警方很快将卢某和王某抓获。经查,卢某将装载机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三原人白某。很快,白某也被警方抓获,并交代把装载机以14.1万元的价格转手他人。
随即,三原县检察机关依法对白某、卢某和王某批准逮捕。在调查过程中,白某向警方出示了一张由三原县公安局高渠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白某购买柳工50牌装载机情况说明”,称“白某于2012年4月16日购有卢某一台装载机……系正常民间买卖关系。”
接受采访时,高渠派出所时任所长杨某承认,“关于白某购买柳工50牌装载机情况说明”确实是他们派出所开的,但对于张宝山当时是否真正把装载机卖给卢某,卢某是否拥有购买合同和发票,他们当时并没有调查。而且,按照正常的工作制度,派出所并没有权力出具这份“正常买卖关系”证明。
大部分损失未追回
2013年4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卢某、王某犯合同诈骗罪,白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人均被依法判刑。但张宝山仅仅拿到了7万元退赃款,大部分损失未追回。为拿到应得的经济赔偿,张宝山多次往返于渭南和三原的法院,但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7月10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相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及第九条之规定,张宝山向三原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但三原县公安局认为“申请人的损失是卢某等3人造成的,与高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无因果关系”,不予以行政赔偿。张宝山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玄志说,三原县公安局“与高渠派出所所出具说明无因果关系”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显示,“经查,购车的第二天,由于心里不踏实,白某到派出所出具证实该装载机来源的证明,欲掩盖其非法行为。”,这说明如果没有派出所的证明,装载机不可能顺利卖掉。
法院已受理此案下月开庭
张宝山称,高渠派出所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给白某开具了所谓的“正常买卖关系”证明,明显是不合理的。由于派出所证明的事实与白某购买赃物的行为严重不符,最终导致白某与卢某之间的非法交易顺利进行,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伤,高渠派出所应该给予赔偿。
谢玄志认为,杨某在“正常买卖关系”证明上加盖三原县公安局高渠派出所公章,是一种职务行为,在客观上已为犯罪嫌疑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行为直接提供了犯罪条件,使其犯罪行为得以实现,最终又造成该装载机无法依法追回,不能发还给被害人的严重后果。
10月13日,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张宝山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三原县公安局承担国家行政赔偿责任36万元。目前,三原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于下月6日开庭审理。
华商报记者 马新斌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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