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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项目调整为保留项目说明
去年10月份,我市部分开发商就市上将原来公布已取消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又调整为保留项目一事提出质疑。为消除群众疑虑,推进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4年,市政府在清理市级行政性收费项目时,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市城乡规划局申报时提供的政策依据是渭南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划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渭价发〔2006〕19号),属于规范性文件。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市级政府不得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立收费项目。据此,市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着“应放尽放”的原则,审核提出了取消意见,与市城乡规划局进行了再次沟通、确认后,经报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9月16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了市级行政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其后,根据有关部门的反映和重新提供的法规文件,市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进一步审核后,确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因而不应在取消范围。对此,按照相关程序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将其由取消项目调整为保留项目,以市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印发了《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取消项目调整为保留项目的通知》(渭简放办函〔2014〕4号),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对此次市级行政收费项目出现“先取消后调整为保留”问题给群众和开发商带来的不便,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对开发商积极监督政府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简政放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既需要政府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有力监督。在此,热烈欢迎群众对我市简政放权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我市简政放权工作有力推进,健康发展。
渭南市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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