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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映人:孙友安,男,1960年出生,汉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三星村原支部书记,系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五星村支委。
被反映单位:中国共.产.党临渭区丰原镇镇党委
反应要求:
1. 重新审查:中国共.产.党丰原镇纪检2015年4月24日对反映孙友安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对孙友安开除党籍。
2. 请求追究丰原镇党委的失职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7日,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三星村部分党员群众信访举报,被反映人孙友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有贪污受贿行为,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丰原镇五星村党支部委员,孙友安于2014年12月28日,在选举中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2条,第2款,第72条第2款,第95条的行为;
丰原镇党委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章》第42条,丰原镇纪检调查组在查处孙友安违纪案件时调查不深入,对证据证人采信不足,有袒护 包庇行为,有选择性的使用证据,调查失实。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条第6项,又依据《宪法》第41条规定 请上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处理。
此到
渭南市市委
渭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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