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家在渭南 - 

[业主讨论] 大家看看这个有问题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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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6-15 19:2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不过我没装修,计划弄个车位,省得最后没地方停了,反正价格也不贵。别到时间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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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借道苍天看天下 发表于 2015-6-15 19:28
是的,不过我没装修,计划弄个车位,省得最后没地方停了,反正价格也不贵。别到时间没有了

车位现在都还不知道是谁的呢,你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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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20:1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你问问律师吧,我问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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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借道苍天看天下 发表于 2015-6-15 20:18
哎!你问问律师吧,我问过了。

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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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
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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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业主提问:许先生购买了高新区某小区的住宅,同时他还购买了位于自己单元楼下的一个停车位。但是许先生最近听到的一些说法让他心里很不踏实,他听说小区地面属于公共道路,开发商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道路划出停车位进行出售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这些停车位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许先生想知道,地面车位究竟归谁所有呢?开发商有权出售这些车位吗?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些地面车位究竟归谁所有,需要看小区建设时的规划,如果这些车位原本就属于规划中批建的车位,那么这些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出售这些车位;如果这些车位不在规划中,那么这些车位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这些车位。 
业主提问:业主刘先生经人介绍购买某小区的一处商品房,销售人员告知刘先生该小区地面车位已经全部出售了,只有一些地下车库可以卖给他,但刘先生注意到在地下车库的入口处竖有“人防工程”几个字,刘先生想问,这样的车库能买吗?能办产权证么? 
律师解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因此,地下车库中的人防车库是不可以买卖的,当然也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如果地下车库中的某些车库不属于人防工程,而属于开发商所有,则开发商是有权进行销售的。 
业主提问:顾先生小区的车位现在越来越紧张,有的业主占了两个甚至三个车位,导致后来的业主没有车位可买或可租。顾先生能否要求这种多租了车位的人家退出一些车位来,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因此这个问题要看顾先生小区车位的配置比例。如果顾先生小区的车位配置比例是0.5:1,也就是说,小区最多只能有一半的业主可以享有车位,那么一户业主所获得的车位不能超过1个,如果多于1个,就违反了配置比例。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向同一户业主出售或出租了2个或2个以上车位,其他没有购买或租赁到车位的业主是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 
感谢江苏建苏律师事务所刘汉文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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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gjjkj 发表于 2015-6-16 00:52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 ...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些地面车位究竟归谁所有,需要看小区建设时的规划,如果这些车位原本就属于规划中批建的车位,那么这些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出售这些车位;如果这些车位不在规划中,那么这些车位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这些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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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5-6-16 18:1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开发商告业主!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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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楼主| 发表于 2015-6-16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wuqiuvip 发表于 2015-6-16 18:11
让开发商告业主!哈哈!

这样到好了,最起码可以知道到底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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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8:5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靠!牛X 开发商告业主!太天真无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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