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资讯] 男子3次与11岁女孩发生性关系 被判4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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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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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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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男子奸淫11岁女孩获刑)

  广州日报惠州讯惠州市惠城区法院昨日通报了一宗案件:一名23岁的男青年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方式,与11岁女孩聊天,并进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惠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

  据检方指控,去年7月,被害人小丽(女,11岁,惠城区某小学学生),在一公园游玩时认识被告人黄某(男,23岁,茂名人,务工人员),并相互留下联系方式。之后,双方经常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进行聊天,并一起外出玩耍。2015年8月至10月初,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父母外出之机,先后3次来到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小丽发生性关系。后来,还是小丽的母亲发现了小丽的神态异常,询问后立即报案。被告人黄某被抓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行为,但他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对方自愿的。

  我国刑法规定,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此,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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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4-12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判的太轻了!应割了作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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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4-13 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各有利弊!现在孩子早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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