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熊玺)提起“大字报”许多市民应该不陌生,而周至的丁某捏造事实、采用张贴“大字报”的方式对韩某进行侮辱、诽谤、骚扰,侵犯了韩某名誉权。结果韩某将丁某告上了法庭,丁某不但赔礼道歉还要支付4000余元的赔款。
声称亲戚私拿了其工程款贴大字报泄愤
韩某与丁某系亲属关系,经韩某介绍,丁某承接了某市政工程,并与工程处直接结算工程款。时隔多年后,丁某声称韩某私自拿了其7万余元工程款,多次找韩某索要。并在韩某住处、韩某及其亲属工作单位采用张贴大字报等形式对韩某进行侮辱、诽谤,同时又发短信不断骚扰,派人冒充记者对韩某进行威胁,干扰了韩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致其旧病复发,住院治疗多日。
韩某不堪忍受,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丁某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500元。后韩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丁某在某报刊登声明,对韩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登报内容须经法院审查,登报费用由丁某负担,并赔偿韩某损失4000余元。
法院:侵犯名誉权应当赔偿
判决后,丁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又以服从原判为由撤回了上诉。但丁某仍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韩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联系丁某,丁某称其依然不服判决。法院告知丁某判决已经生效,且韩某已经申请法院执行,丁某须按判决履行确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法院将视情形对其采取进一步措施。同时法院了解到丁某性格较孤僻、做事易极端,遂积极与丁某亲属联系,经过多方劝解,释法明理,丁某同意履行判决,其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书,并将4000余元赔偿款交到法院。
法官说,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于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均作了规定,“自由意味着责任”,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本案中,丁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妄称韩某拿了其工程款,并采取上述张贴大字报等行为,并在一定范围内侵犯了韩某的名誉权,故丁某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应在适当的范围内为韩某消除不良影响,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其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