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度回应]北京高院:加班费不得只计“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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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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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调休、没时间休年假,已成当下不少人的工作常态,在快节奏的工作之下,职场人士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者的节日到来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就劳动争议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一一回应。


  记者在《解答》中看到,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曦表示,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如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记者在《解答》中看到,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并且,由于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比休年假更加频繁的加班,如何计算其费用呢?《解答》中显示,如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近年来,北京全市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节节攀升,并且劳动合同纠纷占比居高不下,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数量更为突出。


  据了解,《解答》共计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


  金曦表示,《解答》注重秉承劳动法的宗旨,即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保护”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注重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探求立法精神,并参考部门规章和劳动政策,注重研究解决疏解非首都功能及京津冀一体化带来的实际问题,从法律上找依据,和现实问题有机结合,注重结合实际进行利益衡量,既强化基本价值导向,也重视保护双方的实际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林嘉教授表示,这份指导性意见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对维护社会公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恒顺认为,《解答》较好地适应了首都劳动争议审理实践的需要,勇于面对劳动争议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矛盾和问题,对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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