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资讯] 湖南12岁弑母少年重返学校 公众的安全感该如何安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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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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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目前很多省份根本就没有“收容教养”14周岁以下少年的执行场所。

  
  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岁少年吴兵,持刀疯狂地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吴兵已经被释放。12月6日,他要重返学校时,引发了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生怕“他到学校里又犯事”。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的确已经将其释放,“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应改变“一刀切”的现状、《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的吐槽和讨论,这里不重复了。但是杀人之后,仅仅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一放了之,这对于公共安全、对于当事人的改造都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可能连基层公安都没有意识到在“弑母惨案”之后该启动“收容教养”这个专门针对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机制。
  12岁的未成年人疯狂地杀害母亲,因为没有到14周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哪怕行凶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社会危害是明摆在那里的,在杀人之后短短三五天时间,就让行凶者“重归校园”,其他家长的担忧不是杞人忧天:既然已经杀过一个人,谁能保证他不继续杀人?
  此类案件只宣布“不构成犯罪”,却没有后续处理,公众必然充满焦虑和质疑。杀了亲妈以后什么事情都没有,就直接拿着书包回学校了,老师和同学们还有没有安全感呢——既然公安都说了,他杀人不负责任?从公开报道来看,弑母者吴兵没有丝毫的悔意:“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其实,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是,对于什么才算“必要的时候”,没有详细的解释,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结果,“收容教养”很大程度上已经名存实亡。
  不是一味地要对未成年人搞重刑主义,而是不能把明显有社会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归社会。弑母者吴兵,早年遇到过车祸,头部受过伤,之前的确举止动作异常,如果真的有精神疾病人,那么应该按照《精神卫生法》进行强制医疗;如果不存在精神疾病,也应该依法进行“收容教养”,简单地认为孩子还有爷爷,还有爸爸,可以由他们去管教,就把一个刚刚残忍地杀害母亲才三五天的少年就放归社会,这不是负责任的态度。
  另外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目前很多省份根本就没有“收容教养”14周岁以下少年的执行场所。甚至不少地方工读学校的数量已经降到了极低的数量。这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到底应该怎么教育和实施必要的惩戒?
  社会上不应该有这么一块短板,否则就会沦为人性黑洞。比如2016年广州番禺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韦某,在14周岁之前便已经实施了多起杀害、伤害幼童案件,但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结果导致这个“小恶魔”的犯罪逐步升级。
  弑母的12岁少年重返学校,公众的安全感该如何安抚?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不能再空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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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应改变“一刀切”的现状、《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的吐槽和讨论,这里不重复了。但是杀人之后,仅仅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一放了之,这对于公共安全、对于当事人的改造都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可能连基层公安都没有意识到在“弑母惨案”之后该启动“收容教养”这个专门针对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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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12岁的未成年人疯狂地杀害母亲,因为没有到14周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哪怕行凶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社会危害是明摆在那里的,在杀人之后短短三五天时间,就让行凶者“重归校园”,其他家长的担忧不是杞人忧天:既然已经杀过一个人,谁能保证他不继续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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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类案件只宣布“不构成犯罪”,却没有后续处理,公众必然充满焦虑和质疑。杀了亲妈以后什么事情都没有,就直接拿着书包回学校了,老师和同学们还有没有安全感呢——既然公安都说了,他杀人不负责任?从公开报道来看,弑母者吴兵没有丝毫的悔意:“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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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是,对于什么才算“必要的时候”,没有详细的解释,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结果,“收容教养”很大程度上已经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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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一味地要对未成年人搞重刑主义,而是不能把明显有社会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归社会。弑母者吴兵,早年遇到过车祸,头部受过伤,之前的确举止动作异常,如果真的有精神疾病人,那么应该按照《精神卫生法》进行强制医疗;如果不存在精神疾病,也应该依法进行“收容教养”,简单地认为孩子还有爷爷,还有爸爸,可以由他们去管教,就把一个刚刚残忍地杀害母亲才三五天的少年就放归社会,这不是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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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上不应该有这么一块短板,否则就会沦为人性黑洞。比如2016年广州番禺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韦某,在14周岁之前便已经实施了多起杀害、伤害幼童案件,但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结果导致这个“小恶魔”的犯罪逐步升级。
  弑母的12岁少年重返学校,公众的安全感该如何安抚?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不能再空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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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话重弹,不能让未成年保护法变成实际意义上的未成年罪犯保护法继续下去,否则社会秩序必将打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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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5 00:4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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