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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患有精神类疾病,每个月都要在渭南良田精神病医院看病买药,与2018年11月7日办理了精神类慢性病报销相关手续,当时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说是可以管两年,应该到2020年11月份。
可是2020年3月16日再次去医院买药,去医院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我母亲慢病手续到期,不能进行报销。然后我就问为什么,让我去问乡镇卫生院。给母亲把药拿回去以后,因为我住的地方离乡镇卫生院距离比较远,就先打了临渭区合疗办的电话2070128.2051133,说过情况之后合疗办让我去渭南良田精神病医院办理慢病延续手续。
下午再次去渭南良田精神病医院,工作人员答复,先是说我的慢病到期,我说时间应该是到2020年11月份的,又告诉我说是按自然年份计算。一会又告诉我,我母亲病种与2020年1月1日已经不纳入报销范围。后来我就给工作人员解释并拿出1月份2月份的报销凭证。(因为我每个月都去买药并报销,2020年1月买过一次,当时因医院网络故障工作人员让我2月份再来一起报销。2020年2月20日再一次买药后并办理了1月份和2月份的报销手续。)看了以后告诉我说是他们医院搞错了,给我把1月份和2月份的报销了!!!!!我就想问一句,自己干什么吃的?这都能搞错?两年慢病期限竟然变成了自然年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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