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胜利大街一辆电动车与小桥车相撞,电动车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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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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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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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2020年6月11日18时许,贺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杜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大街与杜化路十字时,与一辆沿胜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贺某受伤,两车共同损坏。

本案例分析:贺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公路上行驶,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处,红灯亮时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贺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法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当事人贺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交警提醒:遵守交规,按照信号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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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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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0-8-23 21:12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闯红灯了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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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21:2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渭交警你站出来说说交法38条被你们滥用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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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21:5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胜利大街车多,路窄,路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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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20-8-24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6_186:}{:6_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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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11:1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撞死应付全责,并且要赔偿汽车的车损。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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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11:2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隔壁小王 发表于 2020-8-23 21:27
临渭交警你站出来说说交法38条被你们滥用到什么时候??

关于这条规定交警在执法时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交警也可以判定汽车驾驶员有一定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理由是驾驶机动车行径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或是没有减速,反正是把你拿捏的死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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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13:1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回没有稀泥摸光墙,干的漂亮!该谁的责任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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