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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看看 哪些“酒司机”在以身试法 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2月26日18时,大荔县苏村刘某辉持C1驾驶证驾驶陕E69Y93号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苏村洪善村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羌白中队民警查处。经检测:当事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74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月26日17时44分,大荔县朝邑镇翟某阳持C1驾驶证驾驶陕E889E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朝邑平罗村生态园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朝邑中队民警查处。经检测:当事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174.3mg/100ml,当事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血检,等待血检结果。
条件: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不含)
直接成本 =驾驶证记12分 + 1000元罚款 + 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条件:酒精含量>=80mg/100ml 直接成本 =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害人害已 请遵规守法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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