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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嫌疑人马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2月,蒲城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张某和同事们接到指令后出警。在执行任务现场,被犯罪嫌疑人马某驾驶的“长城”牌越野车碰撞,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被指定白水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白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向白水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案卷后,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马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本案属过失犯罪,且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何具有逮捕必要的社会危险性。被害人妻子因悲伤过度,在短时间内不能接受失去亲人的现实,一直不愿面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道歉。犯罪嫌疑人父亲在几次上门求解无果的情况下也放弃了赔偿意愿。双方家属赔偿意见分歧较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对本案进行批准逮捕,极有可能造成“捕后轻刑”甚至“刑期倒挂”等侵害犯罪嫌疑人利益的结果。但如果检察官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事发不久,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极易形成涉检负面舆情。批准逮捕案件时效紧张,在有限的时间内,检察院办案团队加班加点,对双方家属分别释法说理,从法律规定,情感宣泄等方面对其进行开导。承办检察官以同为女性的视角,对被害人妻子进行宽慰谈话,第二天她给检察官打电话表示“放过别人即是放过自己”,表示愿意接受马某家属的赔偿,对其表示谅解。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父亲也进行了教育:不能一味强调自身的经济条件差,必须将心比心,真心诚意地向被害人家属进行道歉。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谅解。(来源:白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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