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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因抢劫罪被华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21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1.2020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某某区某某店,趁店内吧台处无人,将失主程某某放置在吧台上的一部黑色vivoS6手机盗走,经华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华价认字〔2021〕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黑色vivoS6手机的价格为2199元。 2.2020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某某区某某店,趁失主朱某某去后厨时,将柜台上的一部红色华为P30手机盗走,经华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华价认字〔2021〕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红色华为P30手机的价格为3657元。 3.2020年12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某某区某某店内,趁失主任某某打扫店内卫生之际,将放在店内门口收银台上的一部蓝色vivoX27手机盗走,经华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华价认字〔2021〕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蓝色vivoX27手机的价格为1499元。
4.2021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某某区某某理发店,趁失主宋某某给顾客洗头时,将放在理发操作台上正在充电的一部金色vivoX20手机盗走,经华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华价认字〔2021〕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玫瑰金色vivoX20手机的价格为4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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