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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419**********,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某某镇毕家中学,工作于渭南市华州区赤水镇中心小学,现住渭南市华州区某某村。2021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20日19时35分,被告人吉某某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陕E85U0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0国道1071KM(渭南市华州区赤水镇会东方村程高村路口)时,同路上行人程某某、程某某、高某某、程某某、高某某、杜某某、高某某相撞,后与路中心隔离护栏及陈某某因其它事故头东尾西停放在路面上的陕ER931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在冲撞力作用下被害人程某某、程某某向东北方向弹出滑溜过程中,相继被马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陕E67Z36号轻型自卸货车碾压、碰撞,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程某某、高某某、程某某、高某某、杜某某、高某某、吉某某不同程度受伤,高某某、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方车辆及中央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程某某系被车辆碾压造成头部、躯干部严重毁损而死亡;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同年5月经认定:一、吉某某、陈某某与高某某、程某某、高某某、杜某某、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中:吉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二、吉某某、陈某某、马某某与行人程刚军、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中:吉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3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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