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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住渭南市高新区。2021年4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8日被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赌博案,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路南段**小区门口经营**店,并在店内开设麻将馆,店内的赌具均由李某提供,2021年1月份以来李某某多次聚集赵某某、李某某、薛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贺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该茶馆采取打麻将(四川麻将缺一门)、推对子、挖坑(陕西扑克玩法)等形式进行赌博,李某某 在赌博过程中抽取数额不等的赌资渔利,累计达60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六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 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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