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并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当年度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资)。若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假,而职工因个人原因并书面提出不休,单位可以仅支付其正常工资。
此外,若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单位的休假安排不合理,且其拒绝休假的理由缺乏正当性,则单位的安排可视为职工已休年假。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仅需支付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制安排年休假”是否合法,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综合考量:用人单位是否因生产经营需要作出安排,是否兼顾了职工意愿,休假时点是否合理等。“若单位能够证明安排年休假符合生产经营实际,也充分考虑了劳动者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会认为其安排合法有效。”李力律师说,“反之,如果单位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其强制安排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合法权益。”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松涛强调,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时,有义务照顾到职工的意愿,且统筹安排年休假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