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渭南市临渭区教育体育局
关于《渭南市临渭区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保障幼儿、家长及幼儿园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渭南市临渭区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1月28日,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陈易君 联系电话:0913-2669030
邮箱:lwxqjy@163.com
附件:《渭南市临渭区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渭南市临渭区教育体育局
2025年12月29日
渭南市临渭区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加强民办幼儿园资金管理,保障幼儿、家长及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经渭南市临渭区教育体育局和渭南市临渭区行政审批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资金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安全规范、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原则,由教育部门、银行、幼儿园三方共同实施。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收取标准进行监督,幼儿园按要求做好保教费、伙食费缴存工作,银行按规定做好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的代收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收费管理
第四条幼儿园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必须是渭南市临渭区教育体育局遴选的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服务承接银行,用于收缴和存储保教费、伙食费和风险保证金。幼儿园、银行、区教育体育局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主要约定为保障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和风险保证金的安全存取提供的管理和服务。
幼儿园现有对公账户可以保持不变,用来接收定期从监管账户拨付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幼儿园收费按照《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营利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非普惠性幼儿园按要求将执行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报备区教育体育局;普惠性幼儿园按照《临渭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要求,根据等级、类别规定的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将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备区教育体育局。伙食费按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幼儿园按照教育部门公布的每学期开学报到时间,按报备的收费标准进行集中收费,所收费用应全部缴入监管账户,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银行为幼儿园提供缴费二维码,方便家长缴费。
第七条幼儿园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收取保教费、伙食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不合规的票据收费。
第三章风险防控与资金监管
第八条幼儿园需在监管账户缴纳风险保证金,专门用于终止办学时,保障幼儿、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得用于正常办学期间的退费。在正常办学期间,原则上不得支取。
依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按照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1:6计算,综合临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办园规模确定风险保证金总额。风险保证金计算方式为每3个班风险保证金为3万元,每增加3个班风险保证金增加3万元,最高为20万元,不足3个班按3个班计算。
幼儿园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后5日内,将风险保证金存入监管账户。每年12月份根据当年秋季办园规模和临渭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对风险保证金进行动态调整。资金监管协议视风险保证金变化情况,在每年1月份进行续签或重签。
第九条每学期首月20日,幼儿园向中心校提出拨付申请;经中心校、区教育体育局审核确认达到拨付条件后,指令银行拨付当月保教费、伙食费,银行应于5日内全额拨付幼儿园。
每学期第二个月开始,幼儿园完成上月伙食费退费、教职工工资发放后,于当月20日向中心校提出拨付申请,中心校在25日前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区教育体育局;经区教育体育局确认达到拨付条件后,指令银行拨付当月保教费、伙食费,银行应于5日内全额拨付幼儿园。
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幼儿园完成本学期伙食费和保教费退费、教职工工资发放后,向中心校提出拨付申请,中心校在5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区教育体育局,经区教育体育局确认达到拨付条件后,指令银行拨付本学期保教费、伙食费所剩全部资金,银行应于5日内全额拨付幼儿园。
第十条幼儿园的保教费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降温取暖费、修缮费、幼儿保育教育及生活必需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幼儿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专款专用,收取的伙食费主要用于食品原材料采购等。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法人财产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收退费制度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科学做好办学经费使用方案,实现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伙食费必须在规定范围内支出,不得违规使用和转移资金,不得以幼儿园名义非法集资、借贷,不得以非办学发展用途举债,不得影响幼儿园正常运转。
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区教育体育局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区教育体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伙食费是否上缴专用账户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体育局商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一)未按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未按规定在监管账户缴存保教费、伙食费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保教费、伙食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临渭区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