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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第三次修正现行有效版)
第五十条(餐饮选址+露天烧烤禁令 原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餐饮经营全过程油烟防控硬性要求 原文)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配套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
1. 违反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规选址开餐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规露天烧烤):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违反第五十一条(油烟净化、烟道、清洗台账等运营要求):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法规对照
1. 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
2. 省级法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0条、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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