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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副行长介绍放贷 从化两商人被骗4700万

2015-9-9 11:40| 发布者: 跳宝| 查看: 1125| 评论: 0|原作者: 二级魔法师

摘要:    合同中约定的委托银行代为监督的所有事项全都划了×      广州从化商人黄小西和王祖严怎么也没想到,银行副行长介绍且承诺安全的放贷竟然会遭遇一场大骗局!2011年和2012 ...
广东副行长介绍放贷    从化两商人被骗4700万
                                                                                             合同中约定的委托银行代为监督的所有事项全都划了×
  
  广州从化商人黄小西和王祖严怎么也没想到,银行副行长介绍且承诺安全的放贷竟然会遭遇一场大骗局!2011年和2012年,两人通过某银行从化支行副行长陈汝威放贷5笔,合计8700万元,几个月后陆续出现利息断供、本金也要不回来的情况。经过调查,他们发现贷款的公司全都是空壳,有的甚至连办公室都没有。而各种证据显示,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中伟已经将巨款收入囊中。
  
  案发后,张中伟被判无期徒刑,陈汝威获刑3年,但贷出的巨款仅本金就还有4700万元未能收回。而陈汝威任职的银行也被骗贷2600万元。
  
  近日,黄小西和王祖严起诉该银行从化支行,要求赔偿其尚未追回的本金以及利息损失。
  
  银行副行长定向吆喝帮人贷款
  
  从化商人王祖严回忆,2011年11月7日,某银行从化支行负责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汝威把他叫到办公室对他说,有一家广州大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很有实力,因为要参加一个政府项目的投标,需要700万元的资金交押金,资金安全绝对没问题。
  
  王祖严说,当初陈汝威提出只需借钱7个月,年利息为21.6%。且称大翔公司在该银行从化支行申请了1000万元的贷款,只等省行批准,就可以还掉他的700万元贷款。
  
  “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且还是副行长亲自介绍和承诺,我觉得可靠,就答应了。”王祖严说,第二天一早,他便来到银行的信贷部,将700万元钱存入该银行从化支行,并和该行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通过该银行再将钱转给大翔公司。
  
  一个月后,王祖严如期收到了12.6万元的利息。
  
  又过了一个多月,陈汝威再次让王祖严去他的办公室,表示有一家叫广东国金投资有限公司的实力更强,在广州有90多间铺位,需要资金短时间周转一下,年利息为24%,贷款期限为3个月。也说这个公司在该银行从化支行申请了1000万元的贷款额度。
  
  和上次类似,王祖严在2011年12月14日,再次在该银行从化支行存入1000万元,并委托该银行借给了国金公司。
  
  从化另一个商人黄小西有着和王祖严类似的遭遇,他分别在2012年年初,分三笔一共给三个企业借出了7000万元。此时王祖严和黄小西彼此还不相识。
  
  黄小西说,当时他自己都在该银行从化支行借了1.5亿元贷款,银行账户里面确实回笼了8000多万元,但那笔钱马上要用,因此拒绝了。“陈汝威说,这些借钱的企业绝对有实力,安全方面叫我放一万个心。而且也希望我能帮他冲一下业务量,支持一下他的工作,要不然提前收回我那1.5亿元的贷款。”黄小西说,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副行长身份的信任,也实在拉不下脸,最终就答应了。
  
  黄小西借出去的资金利息更高,年利息为24%,贷款期限从几个月到一年不等,最多的时候他每个月一共可以收到140万元的利息。
  
  5贷款经办人陆续辞职利息断供
  
  王祖严那笔1000万元的贷款三个月到期后,陈汝威解释银行给国金公司的1000万元授信贷款没有批下来,要延期五个月。由于另外那笔700万元的贷款还在正常收取利息,王祖严并没有察觉有何异常。因此,他爽快地答应了,确定最后还款时间为2012年8月13日。
  
  但是,700万元那笔贷款收了5个月63万元的利息之后,利息断供了。由于王祖严自己对大翔公司一无所知,因此多次追陈汝威叫大翔公司及时还款“他第一次说公司老板丈母娘死了,迟一点就会还钱。后来又说家里又死了人,叫我不要追得那么紧。我信了他,也就没有再追。”
  
  很快,那笔1000万元的贷款也出现类似的情况,收取了五个月的利息100万元之后,也断供了。王祖严感到事情有些不妙,将事情告诉了他老婆。
  
  “我当初知道这1700万元钱收不回来的时候,我没有抱怨他一句。因为风险控制是非常专业的事情,银行这方面最在行。而且是我们认识了很多年的副行长介绍,还是在银行的办公室谈的,又不是在酒桌上。我觉得是谁都得借给他们。”王祖严的老婆王桂萍说。
  
  此时已到2012年的8月中旬,他们正在着急的时候,另外一个异常的现象令他们更感到不安—经办他们贷款的一个信贷员和两个科长从当年2月开始都已陆续辞职。此后,一直到当年10月8日,银行五个经办人和相关负责人都辞职了。
  
  此时,借出三笔贷款共7000万元的黄小西从2012年的5月份开始,有一笔贷给广州市伦惠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贷款期为一年的2000万元,其利息收取了4个月后,断了。但另外两笔的贷款还在如约支付利息。那笔借给广州市振中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期是从当年2月到当年的8月,在这期间该公司一直有支付利息,但是最后还款期到了之后,本金一直没还。只有那笔4000万元的比较正常,但是黄小西总觉得有些不对劲。
  
  暗访发现贷款公司不存在老板为同一人
  
  多次催款不成,王祖严的老婆王桂萍再也坐不住了,“我亲自去查那两间公司的地址,然后亲自到他们那里去看看情况。结果一去就吓了一大跳。”
  
  王桂萍说,借她700万元的那间大翔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是天河区的东站路,结果找到那个地址,向物业公司打听才知道早在2011年1月就搬走了,那时候他们还没有向她借钱。而另外那间借她1000万元的国金投资公司的注册地址实际是一家卖红酒的,国金公司压根就没在那办过公。
  
  王桂萍赶紧查这些公司的工商资料,自己联系大翔公司的法人代表丁玉和国金公司的法人代表张为民,联系不上!
  
  不得已找陈汝威要两人电话,被告知他也联系不上,但陈汝威告诉他,这两间公司实际上都属于同一个叫张中伟的老板所控制,只有找到张中伟才能拿到钱。
  
  几经辗转,王祖严自己通过该银行从化支行的信贷员找到国金公司的财务总监,才找到张中伟的电话,但张中伟始终不愿意和王祖严见面,也不还钱。无奈之下,他向公安部门报案。
  
  “我一报案,才知道黄小西也被借了7000万元出去,情况和我基本类似。我和黄小西就这样认识了。”王祖严说。
  
  黄小西也去打听找他借钱的三个公司的情况,发现三个公司也都是空壳,而且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这三家公司背后实际控制的老板也是张中伟。他也赶紧报了案。
  
  “那笔4000万元后来又被张中伟借给另外的老板赚利息,因为公安的介入,才从实际借款人那里把钱拿回来,但是另外3000万元和王祖严的1700万元都进了张中伟的口袋。”黄小西说。
  
  看到贷款合同才知风险得全由自己承担
  
  事情如此蹊跷,黄小西这才想起在银行签订所有协议和合同的时候,都是在空白的合同上签了名就给了银行,合同到底签的是什么内容他都不知道。“我中间催了好几次,银行都没有将合同给我,总是说资料还在省行。”黄小西说,直到发现异常,再次催促下才看到合同。
  
  “我看到合同的那一下,全蒙了。协议签的居然是信用担保,也就是说,借钱的公司在银行没有任何的抵押。而合同中约定的委托银行代为监督的所有事项全都划×。”黄小西出示的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要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而委托人委托银行代为监督的事项中,合同列出了六项,包括监督资金使用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等,对于选择的划勾,但签订的合同中六项全都打了×。
  
  此外,黄小西出示的委托代理协议和委托代理合同显示,合同约定对借款企业的所有调查工作和风险控制工作都由自己来做,几乎所有风险也由自己承担。
  
  “银行都没有安排我们见面,我们认都不认识,我怎么查。我们后来去调查,那企业根本不存在,根本不可能调查。他还一分钱抵押都没有,我还借那么多钱给他,我是傻×吗?”黄小西说,就是当初信了陈汝威的话,他一直以为合同约定的是以银行来担保的。这时他才真正意识到,自己已深陷精心设计的圈套之中。
  
  商人黄小西和王祖严的8700万元存款通过某行从化分行借出,最终都进入张中伟的手中,但对于张中伟,他们一无所知。
  
  空壳公司:张为群让下属下乡买身份证,每个5000元,用来注册公司
  
  向王祖严借钱的大翔公司为张中伟所实际控制。但其法人代表登记为丁玉。银行工作人员李淑辉供述,其在办理和大翔公司的相关业务时,曾经见过丁玉,丁玉还出示过身份证,她简单看了一下,然后丁玉签完字之后就匆匆离开。
  
  但丁玉和其亲属对公安部门表示,其根本没有开过公司,对上述巨额的骗贷行为一无所知,签字也不是她签,一直在长沙工作的她那几年甚至没来过广州,身份证也没遗失过。
  
  公安部门查明,丁玉在2010年曾将身份证交给男朋友找人办理银行购房贷款事宜,不过最终所托之人便是张中伟,丁玉的身份证有几个月就在他手上,于是成了张中伟手下公司的法人代表。
  
  张中伟手下一名公司副总黄文辉供述,像丁玉这种莫名其妙当上企业法人代表的情况,在张为群控制的公司中非常普遍,有时别人过来办理业务,他们就拿人家的身份证找人拿去注册一家新的公司。
  
  张中伟手下曾参与注册空壳公司的吴彩华向公安部门交代,很多空壳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的身份证是买来的。吴彩华就叫她以前的司机到乡下买来十个身份证,每个身份证5000元,然后再由其他工作人员到工商部门注册贸易公司。
  
  从化警方调查发现,张中伟是化名,其真名叫张为群。但“张为群”没有出现在借款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既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股东,但公司大小事务全都由张为群说了算。
  
  张为群控制的一系列空壳公司,经常通过其手下控制的广东东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来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张为民是张为群的堂哥。
  
  造假骗贷:假材料出来后,要张为群操作才能贷到钱,因为他“认识人”
  
  吴彩华是该担保公司负责银行贷款业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她向公安部门供述,担保公司在2011年10月以前有正常的营业,张为群也有合法的收入来源。此后因为国家政策的调整,担保业务就没有了。张为群的整个团队再也没有正常的资金来源。
  
  张为群便利用起此前用虚假资料注册了一大批的空壳公司。吴彩华说,这些公司主要用于倒卖和套取银行资金。每间空壳公司可以卖到6万-20万元不等。
  
  担保公司另外一名负责贷款的副总经理黄文辉则向公安供述,类似空壳公司有100多间。
  
  雪球越滚越大,身为财务总监的吴彩华供述,在担保公司正常运作时企业需要承担的贷款利息为48万元,2011年10月以后每月的利息一度增加到95万元,最高的时候达到110万元。
  
  但张为群挥金如土的习惯一点也没有收敛,吴彩华说,张为群有一次带公司的员工出去吃饭,一顿饭就吃掉100多万元,一支15公斤的酒20多万元,吃完饭再去卡拉OK,到处给小费,一个晚上就花掉两三百万元。所以他不断要借钱拆西墙补东墙。
  
  吴彩华供述,很多空壳公司就是她经办的。在办理过程中,工商部门会要求其提供包括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等资料。他们直接从银行拿银行进账单回来,自己盖上假的银行印章,然后根据各个银行账号的特点,自己编一个银行账号上去。
  
  工商部门在审查银行的验资报告时,会通过网上的查询系统查询验资报告的正式编码而查验其真伪。这个正式的编码无法造假。对此,张为群就找来一间相熟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协助造假。先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代表帮其公司按照正常的程序出一个验资编码,这样工商局就可以在网上查到这一真实的编码,待工商局的核实工作完成后,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代表会将编码再注销。张为群自己制作的假验资报告就能瞒天过海了。
  
  空壳公司的办公地址,经常直接在外面找人刻一个假的租赁合同公章盖上去,租赁合同上出租人的身份证则按照注册所在地身份证开头的编码,编造一个假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以及电话号码上去。
  
  “将这些做好的虚假资料提供给工商局注册,工商局很快就会审批出营业执照,这样公司就注册成了一间表面上是合法的贸易公司。”至于这些虚假的资料如何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核,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
  
  不过吴彩华向公安供述,这些假材料制作出来之后,要张为群亲自操作才能贷到钱。一般是张为群和陈汝威谈好,然后他们直接将材料递给银行的信贷员就可以了。“你不认识人的话,就算是将贷款资料做得天花龙凤也是不批的。”吴彩华说道。
  
  副行长权力:审核员发现问题拒绝审批,副行长陈汝威就亲自审批
  
  在黄小西和王祖严被骗的过程中,关键人物就是某行从化支行的副行长陈汝威。根据相关要求,银行无论是发放自营的贷款还是受委托代为发放贷款,其正常的审核程序是非常严格的。但为何连办公地址都没有,银行都没有察觉还放款了呢?
  
  对此,该行从化支行副行长陈汝威、科长邝东宁、陈慧芬、信贷员吴清寅等均承认没有按照正常的要求到现场做最基本的实地调查。
  
  信贷员表示主要是因为领导陈汝威每次都催得很紧,而审批科长则表示相信信贷员会去实地调查,陈汝威自己则表示太忙,相信下面的人会去实地调查。根据该行从化支行工作人员郑桂华口供,一般情况下信贷员要到实地调查,信贷部门负责人则要到现场复核,按照惯例,贷款500万元以上,一直都是要副行长或者行长的级别审批,副行长需要到现场去调查。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而言,包括办公地点的调查核实、如果有抵押物需要到抵押物地址进行调查核实,同时需要查询公司的信用状况等。
  
  该银行信贷员吴清寅觉得:“当时贷款合同签得很随便,都是先叫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名,其余的内容都是信贷员李淑辉自己私下填写上去,而且有些委托贷款合同注明还款期为半年,实际上陈汝威答应张为群的还款期是一年,委托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此外,该行从化支行负责审核客户贷款资料的巢坚向警方介绍,他在拿到信贷员李淑辉递交过来的材料之后,发现了很多问题。但在他接手后不到20分钟,陈汝威就直接来到他面前,不停催促快点审批,一定要在当天就将贷款放出去。而李淑辉将资料交给他的时候已经快要下班了。
  
  “我在察看资料的时候,陈汝威都会过来催我马上审查批准。”巢坚说,“李淑辉所经手的单款资料缺漏特别多,陈汝威催我就是不想给时间我认真把关。”
  
  巢坚说,陈汝威曾经叫他审核批准振中公司、国金公司、大翔公司、伦惠公司的委托贷款资料,但是他通过电脑流程审查时,发现委托贷款合同等基本材料都没有录入,几乎是一片空白。按规定,信贷员要到实地考察贷款企业,从多方面对贷款者的经营素质、财务账册、还款能力等做综合评估,确信贷款没有问题后才能录入电脑,发起贷款的流程。
  
  巢坚说,当初陈汝威叫他审批通过他坚持不干,最终陈汝威就自己审批或叫其他人绕过他审批通过。从那之后巢坚发现自己的绩效工资是全部门最低的了。
  
  东窗事发:银行也被骗走2600万贷款,陈汝威急切催款等来的却是恐吓信息
  
  该行从化支行的信贷员吴清寅对公安交代,张为群和陈汝威非常熟,所以他向该行贷款,陈汝威都会特别关照。
  
  在吴清寅印象中,张为群为人非常豪爽,张为群和该行同事吃过几顿饭,每顿饭都上万元。有一次,张为群组织该行从化支行一名行长两名副行长、信贷科的科长还有信贷员等30多人到从化联谊,张为群的公司只去了四个人,中间举行抽奖活动,只有行长副行长不参与,奖品是5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现金,就连安慰奖也有500块钱,“说白了就是给我们发钱。”陈汝威也曾交代,有一次他在广州时车坏了,借张为群的车开了几天。
  
  不过,张为群豪爽背后另有目的,其最早诈骗的两笔贷款,就是某行从化支行的自营贷款:2011年6月23日,大翔公司向某行从化支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1年12月15日,广州亿鹏贸易有限公司从某行从化支行借款600万元,期限也是一年。其情况和诈骗黄小西以及王祖严的经过基本一致。最早诈骗的2000万元,信贷员也是李淑辉。
  
  李淑辉是陈汝威最“亲密”的手下,银行工作人员称,两人在办公室以老公老婆相称。陈汝威向公安部门也承认这一亲密关系,曾送车位给李淑辉,“为了讨她欢心”。
  
  陈汝威和张为群的关系好到什么程度,陈汝威一直没有交代。他只说是在2011年5月中旬,经某银行广东省行营业部的信贷管理部综合组的科长介绍认识的,并没有从上述问题贷款中得到任何好处。
  
  吴彩华的口供中透露了另外一个细节。她说,在2012年中秋节的前后(此时当事人已经报案),陈汝威独自一人到公司找到她,让她联系张为群尽快还款,如果再不还款可能就会出大事,会牵涉很多人。
  
  负责财务的吴彩华很清楚,张为群早已没有还款能力,那些空壳公司的账户中,都只有一两千元钱。陈汝威急切的催款,最后收到的是张为群的手机恐吓信息。
  
  贷款难追:张为群名下账户冻结了57703元,查封了一辆奥迪轿车
  
  张为群等对黄小西和王祖严的合同诈骗和对银行的贷款诈骗案在2013年作出判决。法院认定了上述事实,认为,虽然没有任何书证直接指证张为群,“但本院认为这正是其精心策划之处,不能成为其逃避责任追究的借口。”对主犯张为群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650万元。主犯黄文辉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从犯吴彩华被判有期徒刑7年、罚金25万元。
  
  不过侦查机关在张为群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只冻结查获了57703元,以及查封了一辆奥迪轿车,轿车拍卖后和现金、罚金上缴国库。随后被告不服判决,集体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去年2月28日,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
  
  从化市检察院起诉陈汝威、邝东宁、李淑辉、吴清寅违法发放贷款案,也于去年8月4日在从化法院审理完毕。法院认为,陈汝威、邝东宁、李淑辉、吴清寅在办理相关贷款业务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均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其中陈汝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自2012年12月5日到今年12月4日。邝东宁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即从2012年12月5日到2015年6月4日,李淑辉判有期徒刑两年,至2014年12月4日,吴清寅判有期徒刑两年,至2014年9月4日。
  
  对此,从化市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认为应判处四人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陈汝威等也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今年4月17日广州市中院终审裁定,认为四人并非没有审查借款人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实四人存在明知虚假或用途不合法而予以放贷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因此只属不尽职,没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故而维持原判。
  
  有无猫腻:副行长涉贿630万元?法院称,证据不充分,且检方未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从化公安在侦查上述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银行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发放贷款案中,发现了陈汝威受贿的线索。
  
  张为群的司机唐太军向公安部门供述,在2011年10月份到2012年2月份期间,张为群曾让他亲手给陈汝威送了三次现金共630万元。唐太军供述,每次送钱他都会到某行从化支行楼下,打电话给陈汝威,陈汝威遥控打开自己的车尾箱,唐将钱放进去后,陈再遥控锁上,相互之间没有见面。
  
  广州市中院在银行违法发放贷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中表示,“检查机关在二审中提交了张为群,以及其司机唐太军的证言,指出陈汝威在办理涉案贷款业务过程中,收受了张为群的贿赂。其中张为群指出陈汝威知道其是借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指导其员工黄文辉准备贷款资料。但上述情况只有张为群证言证实,证据不充分,且检察机关没有指控陈汝威有该行为,故本院不认定。至于陈汝威可能涉及其他犯罪的问题,应由检察机关继续侦查,本案只能就现有证据先行处理。”
  
  2014年8月4日从化法院对陈汝威等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的判决书中,没有就黄小西和王祖严的委托贷款追究陈汝威等的责任。
  
  法院认为,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人、银行、借款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民事上的借款关系,银行处于受托人的角色,根据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如银行未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王祖严和黄小西可追究银行方面的违约责任。
  
  尽管相关人等均已伏法,而且目前某行从化支行的4名罪犯已有3名刑满释放,但黄小西和王祖严近日再次起诉该行从化支行。
  
  黄小西和王祖严认为,银行领导违规介绍了委托贷款业务、作出虚假陈述,这些事实已经经过公安部门查实,在此前的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定。这使得他们无法正常预判风险。而且在办理委托贷款过程中,银行没有根据正常程序进行最基本的实地调查,协议和合同的内容也是银行工作人员自行填写上去的,因此,黄小西和王祖严两人分别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以及利息损失。近日黄小西诉该行从化支行一案正在从化法院开庭。
  
  涉案的某行从化支行方面表示,黄小西的委托贷款业务中的损失是由犯罪分子张为群等人诈骗所致,损失应该由张为群等人全部承担。而且银行方面认为,他们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全面、正确履行了协议和合同的义务,即只负责根据黄小西的指令,按时、足额发放贷款,之后及时将借款人归还的本息划回他们的账户,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负责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此外不承担任何其他工作。至于实地调查的程序只是银行内部的管理规定,没有对外承诺,也没有法律要求一定要这样做,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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