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一纺织厂拒付工人工资,近日,该企业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眉县常兴镇的孙某开办纺织厂,雇佣工人数十名。 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孙某拖欠24名工人工资共计5万余元。在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出任何合理安排下,孙某离开眉县,且失去了联系。 2014年9月10日,领不到工资的工人向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在核实情况后,监察大队向孙某的纺织厂送达了限期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但孙某仍逃匿并关掉手机,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在此期间,工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多次联系孙某,均无果,向警方报案。 2014年11月4日,眉县警方在河南省漯河市火车站将孙某抓获。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在庭审期间,孙某仍然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上述判决。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洁提醒劳动者: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首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也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其次,劳动者要保存工资凭证,依法依据维权。一旦出现侵害自身权益的事情,劳动者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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