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8月,余洋以西安市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实际该公司未授权),承包了施工榆林圣都游乐园1-10号楼商铺的土建及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签订后,余洋雇佣崔某、胡某等人带领的工队具体实施工程装修装饰工作。2014年8月底工程结束,余洋拖欠崔某、胡某等人工队52人共计126.7748万元。 2015年1月份,余洋以回家筹集资金支付所欠工人工资为由离开榆林市,之后便失去联系。同年4月29日,榆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余洋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15年5月5日之前足额支付所拖欠崔某、胡某等工人的工资,但余洋仍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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