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通报5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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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0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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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5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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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同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查处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第五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力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一:富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8日,富平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运营主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入网商户资质常态化核验义务,对入驻餐饮商户已变更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未及时在平台更新公示;同时未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入网商家线上经营抽查与日常监测工作,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6年3月25日前完成全面整改。2026年4月16日复查确认,当事人逾期未完成整改,平台内仍存在商户许可信息公示不全、更新滞后、线上常态化监测机制缺失等问题,违法状态持续存续。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及时更新公示入网商户许可信息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未落实入网商户线上抽查监测义务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主动取证的从轻情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一是对未按规定更新公示许可信息行为罚款10000元;二是对未落实线上抽查监测义务行为罚款10000元,合计罚款20000元,同时责令其全面排查整改平台管理漏洞,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警示提示

本案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平台,存在未及时更新商户许可、未开展线上常态化监测、逾期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平台审核监测缺位会让无证、不合规商户持续上线,放大网络餐饮安全风险。监管部门合并高额处罚,彰显压实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的监管思路,筑牢线上餐饮准入第一道防线。


案例二:韩城市某土豆粉店使用变质过期原料、公示虚假许可信息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11日,韩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辖区某土豆粉店灶台下冷藏柜内存放过期强源飘香香肠、发霉变质油麦菜等食品原料,存在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经营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无法在省级市场监管执法监管系统核验查询,线上公示资质不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变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线上公示无法核验的许可资质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全面整改,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

当事人存在使用发霉、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餐品,外卖平台公示虚假许可资质两类违法行为。变质原料含有有害物质,直接侵害消费者健康;虚假资质欺骗消费者、规避线上监管。监管部门予以高额罚款,彰显线上线下一体化从严监管导向,压实商户原料管控与资质公示双重主体责任。


案例三:华阴市某剪刀面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24日,华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剪刀面馆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在经营者陪同下,执法人员在后厨冰柜查获过期食品原料:一是力厨梅菜扣肉7盒(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1日,保质期9个月);二是海底捞火锅苕皮2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其中1袋已拆封使用),上述食品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存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并产生少量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结合当事人案件情节及整改态度,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没收过期食品力厨梅菜扣肉7盒、海底捞火锅苕皮2袋;3.没收违法所得10元;4.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10元,全额上缴国库。


警示提示

本案当事人存在未落实进货查验、存放并使用过期食材加工食品、产生违法所得的违法违规行为。过期食材易滋生毒素,批量加工售卖极易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违法所得体现经营者主观过错。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罚款多重处置,彰显全链条从严管控,警示商户严把食材采购、储存、使用关口。


案例四:白水县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21日,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入驻淘宝闪购、美团外卖平台的白水县某烧烤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经查,该店食品操作间内存放已开封、待用的海天烹饪黄豆酱、鲜味王调味料各一份,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因食品原料库存管理疏漏,将过期食品原料存放于食品加工操作区域,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经营食品的潜在风险。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禁止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整改、全程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等情节,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

本案当事人存在库存管理疏漏,在加工区域存放开封过期调味原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过期调味品易氧化变质 -滋生有害微生物,随时可能用于烧烤加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彰显日常监管不松懈,督促商户规范库存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原料。


案例五:大荔某烘焙店违规委托加工、线上转单经营案


案情介绍

近期,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反映大荔某烘焙店存在网络餐饮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的违法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经营主体开展核查,查实该店自2025年2月起,通过寻梦APP平台承接网络餐饮订单,并将订单对外转接、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因涉事寻梦APP平台已封禁关停,当事人无法登录系统,无法提供相关线上交易销售台账。该经营模式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接单主体仅负责线上揽单、收取费用,不落实食品安全管控责任;实际加工主体独立生产制作,不直接对接消费者,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纠纷时双方极易相互推诿,导致投诉处置不畅、违法证据固定困难,严重扰乱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线上转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网络餐饮订单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相关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荔市监责改〔2026〕XS1015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后续核查,当事人已全面完成问题整改,规范线上经营行为


警示提示

本案当事人存在线上接单后转单外包、委托第三方加工烘焙食品、无法提供交易台账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营与加工主体分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纠纷时双方互相推诿,监管取证难度加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压实入网商户主体管控责任,彰显规范网络餐饮经营模式、净化线上消费环境的监管目标。

来源:渭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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