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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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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明月窗 于 2011-12-26 13:25 编辑
渭南市百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由15名成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11名,社区工作人员1名,建设开发单位代表1名,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代表1名,市房改办工作人员1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三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等,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四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布;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职责终止,自动解散。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来确定。业主拥有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单位为一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为一票。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八条 投票前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鉴于本小区业主人数较多且超过100户的实际情况,以楼栋为数设立11个业主工作小组,由各小组先行召开书面形式的业主大会,推荐选举出单元代表和小组组长,代表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具有必要的时间及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经营物业管理企业或在物业管理企业任职;
(七)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他相关的代收代缴费用;
(八)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女性1名)。同时,各幢楼选出业主小组组长1名(共1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组长1-2名。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候选人产生后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小区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7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逾期无效。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候选人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7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可以下列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将书面通知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内。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事内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
第十五条 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候选资格。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及罢免办法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十七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组长或组长指定的副组长主持。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九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二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推选表决通过办法。
第二十三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保留备查。
第二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或连续缺席二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八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中所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第三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百合园小区业主大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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