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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讨论] 全渭南市各个小区的大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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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渭南市百合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为加强百合园小区物业产权区域(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 规约效力
本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百合园小区
坐落位置:渭南市仓程路南段
第四条 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做出约定。
第五条 共有部分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地下室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楼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小区公共道路、围墙、池井、电力采暖设备用房及设施、照明设施、门卫室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六条 专有部分所有权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妨碍、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相邻业主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风、采光、交通通行、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物业用途
1.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自觉维护家庭和物业公共区域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2.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如下:
(1)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尽量做到合理布局,位置安全、整齐美观;
(2)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堆方花盆等易坠物;
(3)未经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允许,不擅自在物业公共区域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3.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产权人同意,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向业委会备案。
4.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5.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6.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向业委会备案,提前向广大业主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7.如因商业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付出相关费用,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收益的使用和管理由相关业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商议决定,如因异议不参加协调会议,视为弃权。
第九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
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部分,归归相关或全体业主所有,所得收益分配及使用由业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召集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第十条 装饰装修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遵守管理规定。
2.业主应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3.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4.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午间、晚间休息时间不得施工,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理。
5.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2.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3.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各类管道线路、油烟机、排风扇等,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安全、噪音及油污的处理和预防,如造成隐患,应立即恢复原状并对所造成损失予以赔偿。
4.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楼梯、过道、道路、绿化带等公共部位,应遵守有关规定。
5.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公共秩序维护
1.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2.不随地乱扔食品、物品包装袋(盒)、烟头等,不随地吐痰,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并避免沿途遗撒;
3.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未经允许随便张贴;
4.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动物的饲养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禁止随意饲养易对公共环境造成气味、噪音等污染动物;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易对业主身心健康造成威胁的动物,应自觉处理或请求有关部门及时捕杀;
2.不得在住宅区从事各类动物的商业养殖繁殖活动;
3.饲养犬只等大型易伤人动物,应办理证件,并自觉做好管理和约束,对因约束不善伤及邻居的,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不得鸣号,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确保行人和各类车辆互相安全;
2.车辆出入实行一车一杆,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4.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5.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6.本物业区域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由业主大会表决,物业企业负责执行。
(1)留出适当数量的临时车位;
(2)固定车位按申请顺序,限期登记分配,优先考虑就近楼的住户。
第十六条 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2.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1.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
2.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4.物业企业应公布物业服务管理费用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及标准依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1.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筹集办法,物业企业负责筹集。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九条 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费用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 物业的转让
1.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由物业企业负责报业委会备案。
2.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违反本规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定义
1.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2.本规约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3.本规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楼梯、供暖供气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 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第二十三条 规约通过
本规约经2011年12月24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和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新修订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 规约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均是本规约的组成部分;本规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五条 规约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规约,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约保存与执有
本规约加盖业委会印章后在小区公开张贴2份,业主委员会存1份,报市城建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第二十七条 补充规定
1.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2.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出租、转让房屋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3.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渭南市百合园小区业主大会
渭南市百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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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百合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业主大会

第一条  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业主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依法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并接受住建局、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百合园小区业主大会;                  
(二)业委会办公地址:百合园小区物业管理楼;
(三)物业类型:住宅及商业用房;
(四)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百合园小区。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七)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负责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做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确定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第十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确定。
(一)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来确定。
(二)业主身份的认定:
1、业主身份,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2、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或电话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业主行使投票权的,应持有效证件到指定的投票点投票。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应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证件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十三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二)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开发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2、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应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提出,逾期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投票;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征求、回收业主投票
(一)按楼栋数在小区内开展业主代表推选,由业主填写个人意见,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以及相关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返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
(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三)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7人,由全体代表推举产生。
(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做好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的筹备工作。召集人作好开会前的各项筹备准备工作,即确定会议的议题、形式、确定表决的方式和时限、草拟相关议案、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等,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7日,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三)议事表决。召集人就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征询全体业主意见。业主按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在表决的时限内依法进行表决。召集人按要求回收业主的表决意见,并进行统计。
(四)通报大会决议。召集人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第15日内将大会的决议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人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三)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议事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议事。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七)执行决定。业主委员会按照机构设置,相关人员安排各楼业主小组具体组织执行会议决定。
(八)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章   业主小组、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运行

第二十条  鉴于本小区业主人数较多且超过100户的实际情况,以楼栋为数设立11个业主工作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由各小组先行推选出单元代表和小组组长,代表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本单元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委员选举、补选、变更程序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补选、终止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业主代表中推选,代表的产生要经相应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候选人名单在正式选举7日前张榜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采用下列办法确定:
(一)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二)按得票多少排序从比缺额数多2名的已当选外其他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享有20%以上业主投票权数的业主,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委会委员资格中止与终结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或连续缺席二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委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业主代表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常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鉴等移交新的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委员负责管理。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不足部分由业主大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业委会加盖印章后,业主委员会保存1份,报物业所在地房管部门、街道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各1份,并向全体业主公告2份。
                                                                                                        百合园小区业主大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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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明月窗 于 2011-12-26 13:23 编辑

渭南市百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和管理办法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特拟定《百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和管理办法》如下,请大家审议。
一、筹资用途
百合园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经费
二、筹资原则
公开、公平、民主
三、筹资标准
每户50元/年,鼓励多交,鼓励有关企业及单位赞助。
四、收取办法
各户于每年12月份将第二年的经费交至本栋业主工作小组处,由本栋业主工作小组于12月底前交至业委会办公室或转入指定账户。
五、收支办法
业委会负责制定收支细则和公布办法,指定专人专账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由业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在一年一度的业主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业主代表做出报告,并在全小区公布收支概况。
六、此办法从业委会成立之日起执行。

                                                                                                 百合园小区业主大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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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明月窗 于 2011-12-26 13:25 编辑

渭南市百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由15名成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11名,社区工作人员1名,建设开发单位代表1名,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代表1名,市房改办工作人员1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三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等,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四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布;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职责终止,自动解散。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来确定。业主拥有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单位为一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为一票。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八条 投票前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鉴于本小区业主人数较多且超过100户的实际情况,以楼栋为数设立11个业主工作小组,由各小组先行召开书面形式的业主大会,推荐选举出单元代表和小组组长,代表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具有必要的时间及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经营物业管理企业或在物业管理企业任职;
(七)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他相关的代收代缴费用;
(八)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女性1名)。同时,各幢楼选出业主小组组长1名(共1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组长1-2名。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候选人产生后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小区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7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逾期无效。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候选人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7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可以下列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将书面通知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内。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事内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
第十五条 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候选资格。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及罢免办法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十七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组长或组长指定的副组长主持。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九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二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推选表决通过办法。
第二十三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保留备查。
第二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或连续缺席二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八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中所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第三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百合园小区业主大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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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明月窗 于 2011-12-26 13:30 编辑

渭南市百合园小区楼栋业主工作小组和业主委员会岗位设置计划

各位业主代表、相关单位:
依据有关法规,经筹备组全体反复研究决定,现对百合园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岗位设置如下:
一、楼栋业主工作小组
(一)岗位设置
按小区楼栋数及实际需要,暂设11个业主工作小组。各小组设立1名组长(楼长),据各栋实际情况,可增设副组长(楼长)1名,以单元为单位推选出的代表为该栋楼小组成员,单元代表按单元或按楼栋设置若干名,各业主工作小组在业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具体工作机构及人员名单随后见小区北门和西门公布栏。
(二)工作职责
1、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负责本幢楼房的物业监督;
2、听取和反映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反映;
3、分组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4、执行业主大会、业委会做出的决定;督促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和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制度;
5、提出本幢楼房修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建议;
6、提出本幢楼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建议;
7、协助调解房屋使用以及房屋修缮等方面的矛盾。
二、业主委员会
(一)岗位设置
共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设立主任1名,负责全盘工作;设立副主任2名(其中女性1名),1名分管物业管理监督部、建设环境协调部,1名分管办公室、物业收费监督部。下设4个部门,分别如下:
1、办公室:设主任1名,负责带领所包联楼栋业主工作小组,处理业委会日常事务,起草文件,收集各栋业主工作小组所提交的意见,分发个各部处理;
2、物业管理监督部:设部长1名。负责带领所包联楼栋业主工作小组,监督物业管理和维修服务;
3、物业收费监督部:设部长1名。负责带领所包联楼栋业主工作小组,监督物业收费标准;
4、环境建设协调部:设部长1名。负责带领所包联楼栋业主工作小组,协调小区与周边关系,协调硬件设施建设配套工作。
候补委员的具体岗位将根据实际工作之需要另行设置。
(二)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与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
3、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4、监督、检查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服务管理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6、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服务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7、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8、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9、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10、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11、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及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组织换届改选业委会;
12、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三)义务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自主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4、建立业委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5、协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6、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7、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
8、妥善保管业委会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
9、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10、接受各级政府机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三、工作原则及目标
在具体执行中,楼栋业主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楼栋业主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遵循公开民主原则,严格遵照章程,认真研究工作,尽力做到周密决策,致力于协调业主与物业公司、建设单位、周边小区的关系,把本小区建成住户行为文明、物业管理规范、安全预防规范、公共秩序良好、公共环境优美的文明小区。

渭南市百合园小区业主大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图解: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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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明月窗 于 2011-12-26 13:32 编辑

复件 1-11业主代表证.jpg

义务第一条后半句内容纠正为:遵守业委会章程,做好业主日常自我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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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82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12-26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哪里的啊  我们单位门口就有一个小区  好像是百合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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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复件 1-12选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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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明月窗 于 2011-12-26 13:37 编辑

渭南市百合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全体业主、业主代表、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百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百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百合园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为7名,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未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经业主自荐、联合推荐及筹备组审核、讨论决定,提名候选人9名,实行差额选举,最终选出委员7名,候补委员2名。
现将百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公示如下:(略)。

                      渭南市百合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2011年12月24日

百合园小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简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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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6_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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