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秘书小D - 

号外!!拖欠农民血汗钱?渭南市水务局被堵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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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8-3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是原来沋河公园的橡皮坝施工的时候工队欠人家的工钱。现在他们找不到工队了才出此下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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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8-4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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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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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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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钱都拿去包2奶,养小三了,擦这些狗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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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人连工资都的拿了,怎么生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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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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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8-15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有钱单位么,还弄这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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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陕西省渭南水务局拖欠农民工资及赔偿款相关情况



    2007年8月,为解决渭南市南部塬区防洪问题,甲方决定建设南山支流尤河至零河防洪应急一期第一阶段工程。2006年9月1日甲方委托陕西省水利电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该工程监理、施工招标。并成立了临时性办事机构——渭南市南山支流尤河至零河枫红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该工程经过投标,乙方于2007年10月20日中标。2007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渭南市南山支流尤河至零河防洪应急一起第一阶段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标号:WN-NSH-AA2]
     合同签订后,乙方成立了项目部,并于2007年11月21日进场等待开工。但是因甲方在前期征地工作中的问题,致使工程建设受到施工现场周边农民的阻碍,项目迟迟不能开工。施工单位直至2008年4月10日,才收到监理单位——陕西鑫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项目开工令》[监理[2008]合开工2号]后又受到周边农民阻碍该工程被迫停工数次。2009年1月20日,乙方又接到甲方的暂时口头停工通知,2009年3月17日正式接到甲方暂时停工通知书,直至2009年4月2日接到渭南市南山支流尤河至零河防洪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签发的关于解除施工合同的通知[渭洪发[2009]6号],称:经研究决定,终止二标段工程施工,解除二标段施工合同。
    我方认为:承包人所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合法遵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信守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由于甲方在项目前期规划、准备上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又没能按合同要求履行提供场地、协调与周边群众关系等义务,导致南塬防洪应急工程屡次受阻而无法施工。在这种情况下,甲方非但不积极解决,却采取解除与乙方所签合同这种严重违约行为,而甲方给我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时至今日,未支付乙方人员工资等合计[4897000元]利息[2448500 元]使乙方无法正常支付农民工资,导致农民工多次上陕西省政府、渭南市政府、省市信访局。
    现渭南市水利局仍在推挽,事态变动更加严重。
    先后找过渭南市人民政府水务局等相关领导,渭南市信访局,陕西省信访局,他们总是推来推去,我们总是顺着跑来跑去,五年来我们工人的血汗钱至今分文不能拿到。五年来我们有家不能回弄的妻离子散,整天睡在大街上以要饭维持生活,请有关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我们弱者,在当今的法制社会,中国共.产.党执政,为人民服务,打造和谐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今天。我们农民工恳求领导尽早给我们做个公证,伸张正义,还我们血汗钱,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帮我们讨回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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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
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二、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也要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五、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月2月5日
                                       














最高法:农民工工资案件当做重点 优先安排执行
2012年01月19日05:34中国青年报王亦君
字号:T|T
  本报北京1月18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进一步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优先安排解决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
  通知要求,对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案件总数、种类等情况,研究提出对策。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支出等费用。
  对已经到位的执行款,要简化审批发放手续,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农民工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根据各地司法救助的规定,及时给予执行救助。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按照申请人请求或者按照规定流程及时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情况强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恶意拖欠、携款逃匿等行为依法追究规避执行的责任,依法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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