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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剑红是白水县城关镇一农民,2010年,他伙同表弟姚某(在逃)伪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下称“六冶公司”)员工、法人签字、公司印章,骗取湖北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弘健公司”)价值226万元的物资。近日,他因合同诈骗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为发财合同诈骗
丁剑红曾同姚某开办了渭南市富立建材公司,主要代理水管、水泥。在这期间,该公司同弘健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2010年,丁剑红找姚某称自己没钱花,而姚某建议从弘健公司捣腾些水管,从中收取回扣。
当年5月,丁剑红告知姚某,谎称渭南自来水公司有一个管网铺设项目。后来,两人便假冒六冶公司职员“吴全”、“张工”,并伪造六冶公司印章、资质、法人签名等手续,同弘健公司签了水管购销合同,合同总额780万元。5月27日,丁剑红给弘健公司用传真发送了收货人为六冶公司吴全的产品订购单。次日至6月7日,弘健公司给丁剑红发了12车水管,价值226.2526万元。丁剑红安排他的妻子及另一表弟收货,并在签收单上加盖伪造的六冶公司印章,将货物存放在渭南、咸阳、银川等地。
对账函扯出诈骗案
按照购销合同约定,收货10个工作日内,六冶公司应向弘健公司支付当月货款80%,其他货款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2010年6月24日,弘健公司给六冶公司发送了发货对账函,而六冶公司迟迟没有回复。这年7月15日,六冶公司用传真发送了总额为225.1577万元的对账函。弘健公司认为对账函存有疑点,随即复函,而六冶公司没有回复。
2010年8月9日,弘健公司认为六冶公司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向宜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同月25日,法院冻结了六冶公司230万元的银行存款。次月,六冶公司职员及律师向法院提出异议,声明其公司并未与弘健公司签订合同,没有收到货物,另外公章是假的,收货人也不是其公司员工。弘健公司这才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已追回159.9832万元的涉案物资,另有66万货物未追回。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丁剑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用六冶公司名义,采取虚拟公司员工,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资质文件等手段,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今年8月20日,市中院一审判处丁剑红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对话当事人对不住家人
近日,记者在临渭区看守所见到了丁剑红。对于合同诈骗一事,他承认是自己的过失,有责任,有诈骗行为。他表示不上诉。
丁剑红说,这次事件跟亲情有很大关系。“姚某是我表弟,他欠我几十万元,把他逮了,钱给谁要?”他还说自己有侥幸心理,“不然2010年都投案自首了”,“不怪谁,只怪自己”。
谈及家里情况时,丁剑红说:“对家里影响太大,娃才13岁,我爸年龄都大了,我妈过世也快三年了。刚起步,自己犯了这错误,很对不起家里人。现在很想我爸、想娃、想媳妇。”
丁剑红以他的教训忠告:“生意就是生意,有游戏规则,正经做生意,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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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见表现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预防方法:
1、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2、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
3、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4、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
5、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
6、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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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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