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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交警支队停车大整顿之朝阳路拖车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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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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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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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开车路过印机南院那块的时候,看到交警在拖车,心想这老计也太悲了,严打第一天就撞枪口上了,随即让朋友下车去拍了几张照片。

IMG_005100.jpg
我是朝西开的,这是在马路对面我自己拍的

IMG_005101.jpg
朋友下车专门过去拍的

IMG_005102.jpg
大拖车的车牌号还挺不错的,

IMG_005103.jpg
这老计看来确实是有些悲啊


本帖评分记录威望 金币 收起 理由
流年哥哥 + 6 + 16 大管家的图片一直都很不错哦
总评分: 威望 + 6  金币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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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6-20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专门买了几台新拖车,不差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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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6-2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被拖的车是因为乱停乱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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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6-20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鸡蛋蛋 发表于 2013-6-20 15:21
被拖的车是因为乱停乱放吗

这个是肯定的了,该罚,支持交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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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6-20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拖车人员是不是正式职工?是否有执法证?

是否按照交安法先劝离,拒不驶离才可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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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6-20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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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6-2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宁夏银川
支持整顿,支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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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6-2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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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6-20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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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6-20 15:4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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