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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白水政协委员财产被毁维权难 公安城建说法"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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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9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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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不认责公安不立案检察院不答复

  白水政协委员财产被毁一年维权难

  白水县白水河大桥南引线路旁一矗立16年的大型广告牌突然不见,其业主白水县政协常委王孝民发现后,询问城建无果,派出所报案查实后不予立案,他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未获书面答复,艰难维权一年多仍是“无头案”。他感慨地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何这么难?”6月25日至26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大型广告牌离奇消失引发奇案
  
  王孝民向记者讲述道,2012年6月18日,他去西安路过白水河大桥时,看到经营的广告牌还在,两天后回来突然不见了。他立即联系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白水县城建局,询问城建局局长和监察大队后,均称不知此事,监察大队闫队长还建议他到派出所报案。
  
  据记者调查了解,该广告牌是白水县最早设立的,1996年修建白水河大桥时,政府向当时驻白水县建设银行贷款3000万元,县政府特批,建设银行在桥南头路西投资设立了一块双面大型广告牌,并拥有永久使用权和所有权。2003年建设银行从白水县撤出时,该广告牌被拍卖,当时9家单位参与竞买,王孝民以7000元的价格竞拍到手,经营数年后,又投资数万元改造,2010年后以年金4万元租赁经营。
  
  事发后,经城关镇派出所和王孝民协助调查,广告牌是城关镇南河村刘大谋派人拆除,但记者采访中,三次联系刘大谋未见着面,他在电话中和向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都说,广告牌是城建监察大队拆除的,具体是谁不知道。对于此事,王孝民却有不同说法,派出所查实后,他要求派出所追究刘大谋盗窃行为,刘大谋得知后,主动找王孝民和广告牌租赁方一同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3天后,不料刘大谋又称广告牌是他儿子(为城建局工作人员)依据城建局广告整治文件而拆。公安局还依据这份文件,认定王孝民经营的广告牌在整治范围内,属违法设置,并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王孝民在派出所看到的广告整治文件,与之前在城建局王副局长处看到的不一致,疑是假文件。他向派出所说明后,派出所曾向城建局查阅过原始文件,但没有采纳王孝民的质疑,还是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城建说法“打架”业主维权难
  
  广告牌到底是谁拆除的?记者采访时,负责拆除广告、时任监察大队长的闫红科说,去年白水县对白水河大桥北引线户外广告整治,下发的整治文件中涉及17家,王孝民经营的广告牌不在整治范围内,城建局没有安排人去拆除。派出所调查时,案涉原监察大队副队长索铁军,城建局办公室主任协调索铁军与记者核实时,索铁军坚决地说,“我没有参与广告拆除,对这件事我不知情”。后经记者了解,这次广告牌拆除事件后,大队长闫红科和副队长索铁军分别被调离和免职。
  
  广告牌是否属违法设置?白水县城建如何管理户外广告?城建局规划股股长高东峰告诉记者,目前白水县的户外广告是多头管理,比较混乱,还没有一个综合的管理部门和正式的规范文件。记者从他提供的广告审批手续看,白水河大桥附近仅有一家办理了审批手续。可记者在现场看到,白水河大桥两侧整治后却还竖立着7座广告牌,还有一座在建。
  
  城建局没有拆广告牌,公安局调查结果却截然相反,记者在白水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看到,“我局经审查认为,该广告牌系违法设置,被城建局拆除”。记者在城关镇派出所采访了张所长,他说,派出所调查的事实很清楚,广告牌属违法设立,确是城建局所拆,城建局可能在拆除程序上有问题,就此事他和当事双方也曾多次协商过。目前,案卷已经移交检察院。他还说,此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建议王孝民到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派出所在调查广告牌被拆一事时,出现了两份内容异样的“白水河大桥北引线广告整治实施方案”。一份是派出所到城建局调阅的原始文件,涉及整顿拆迁户为北引线17家,另一份是牵扯广告牌被拆人刘大谋儿子(城建局工作人员)提供的,涉及21家,却含了南引线王孝民经营的广告牌。
  
  对于事关这次广告牌整顿文件的真伪,城建局办公室主任称他也不了解,文件没有经办公室,也可能是县创卫办拟定的。记者在白水县创卫办核实时,他们明确说,创卫办没有起草和下发这个文件。这份没有承办部门,没有盖章,只有主管副县长和城建局长批阅的《白水河大桥北引线户外广告整治实施方案》,却成为判定这起广告牌被拆性质的关键依据。

  检察院立案不答复案件涉及秘密
  
  王孝民认为公安局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典型的办案不公。他曾向派出所提供了关于广告整治的“真实文件”,可派出所不认可,影响了这次案件的定性。他随后向白水县检察院递交了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要求县检察院督办立案。检察院检察长雷敦祥安排民事科科长李文平调查和调解。
  
  王孝民说,李文平调解时说,拆除广告牌是城建局监察大队副队长索铁军个人行为,已被白水县纪检委给予记过处分,并免去职务,他无能力恢复广告牌,想赔偿五到六万元经济损失,王孝民没有同意,要求重新建立广告牌。此后,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白水县检察院没有向王孝民送达任何书面答复。
  
  为了解此事,记者到白水县检察院采访,电话联系检察院检察长雷敦祥,他让记者在办公室等待,过了一会儿,空无一人的办公室来了一位姓孙的主任,他说按照采访程序,要在县外宣办办理相关手续。记者联系县外宣办与孙主任沟通的同时,又联系市检察院相关领导,检察长雷敦祥见记者后说,案件涉及秘密,按照相关规定,记者采访需要到省检察院宣教处办理采访手续,他还说道,几天前上过当,和记者不在一个平台上对话,不便回答记者问题。
  
  律师说法:

  检察院应书面答复案件不属民事纠纷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渭南十佳律师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吴伟,他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后,检察院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答复。广告牌拆除事件不属于民事纠纷,广告牌若是私人拆除,派出所应立案;若是城建局不通知当事人私自拆除,这种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应承担相应赔偿;如果是城建局工作人员擅自拆除,则构成职务犯罪,检察院将追究其责任。
  
  相关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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