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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国家机关干部约女网友开房 趁对方洗澡时行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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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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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李某,多次约女网友见面并到宾馆开房。在发生性关系后,李某趁女网友洗澡时,将她们的手机和现金拿走。昨天上午9点半,因涉嫌盗窃罪,李某在朝阳法院出庭受审。
  
  李某中等身高、偏瘦,拥有研究生学历,被捕前在某国家机关从事研究工作。
  
  据检方指控,2012年11月、12月,李某与徐某某等三名女网友分别在本市朝阳区、丰台区、西城区的三处宾馆见面并开房。在此过程中,他趁女子洗澡之机,将她们的手机、现金等财物拿走,总价值共计1.5万余元。被盗女子报警后,警方将李某抓获。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浑身发抖,讲话也磕磕巴巴。对于检方的指控,李某提出了不同看法。李某称,他和徐某某是在网上相识,在聊了一段时间后,两人约定去宾馆开房。2012年11月10日下午3点多,李某和徐某某来到丰台区角门附近的某连锁宾馆。李某说,在见面之前,他们已经谈好了价钱,“我在进宾馆前就给了她1100元,她把钱放进包里。”趁徐某某到卫生间洗澡,李某将她包内的1400余元现金及一部苹果手机拿走。
  
  而与女子方某某的交往过程,李某也提出了不同看法。李某称,他与方某某同样是在网上认识,方某某在交往中提出,需要6000元买电脑。李某称,可以由他出这笔钱。随后,方某某从广东来到北京,双方来到朝阳区某酒店。李某将6000元放进一个信封内,放到房间床头的桌子上。在方某某洗澡时,李某拿起她的财物离开房间。
  
  李某说,从他和三名女子的交往过程来看,她们收了钱财并与其开房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与妓女类似。特别是在与方某某的交往过程中,他给方某某的6000元还不属于方某某,他拿走这些钱并不属于盗窃。
  
  检方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到1年。案件未当庭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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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7-26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干部干部,干了还不满足,还要顺点才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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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7-26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拿什么来爱你 我的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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