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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局女员工1个月消除4703条违法记录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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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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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交管局聘用的女文员肖某,在窗口负责受理电子警察违章处理简易程序,借机与分贩子某翔达成“利益同盟”:肖某利用系统漏洞消除违章记录,某翔找需要消单子的人,每消一条“奖励”肖某10元钱。1个月竟违规消除4700多条违章记录。记者昨从武昌区法院获悉,两人双双以受贿罪获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是交管局聘用制文员,2012年8月借调至该局长江二桥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负责在窗口受理电子警察违章处理简易程序工作。男子某翔授意肖某利用电子系统的漏洞,违规为违章车辆消除违法记录,以此牟利。两人合谋:由某翔提供违章车辆信息,收取贿赂款,肖某每操作消除1条违章记录可获10元。
  
  2012年9月至10月一个月时间内,肖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按照某翔提供的方法,违规为其提供的462台车辆消除4703条电子警察违章记录。某翔按照50元消除1条违章记录、30-40元消除1个违章记分的标准收取费用,共收取代+辬人员(俗称兔子)杨某某、李某等人送的贿赂款11.8万余元。
  
  其间,某翔送给肖某一张透支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肖某持卡消费9000多元。按照事先约定,总贿赂款中4.7万余元实归肖某所有,某翔实际受贿金额为7.1万余元。
  
  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作为国家机关聘用的工作人员,利用操作处理交通违章处罚公务的职务之便,伙同某翔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某翔,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肖某相互勾结,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肖某、某翔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某翔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不影响其受贿罪名的成立。
  
  鉴于两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肖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某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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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9-2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利益驱使,所犯下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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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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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9-25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哎 感觉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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