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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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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9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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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纳税地点更加明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近期,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就建筑业税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向全市发布了公告,公告内容从今年10月21日起执行,至2018年10月20日废止。
  公告规定,凡是纳入我市正常税收管理的建筑业纳税人在本地实施的建筑工程,须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入我市正常税收管理的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区实施的建筑工程,须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超过6个月没有在当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异地建筑业纳税人在我市发生建筑劳务的,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凡挂靠企业(或项目部)进行施工的,均以被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工程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得税征收对象及税率更加明晰

  10月21日起,渭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要求被挂靠建筑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挂靠建筑企业(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统一核算。
  同时,本地到异地施工的纳税人,难以实行查账征收和不能统一进行财务核算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营业收入的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异地来本地施工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营业收入的0.2%预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营业收入的2%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地施工的辖区内建筑业纳税人,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营业收入的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汇算清缴。
  对辖区内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上的,依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统一按1%并征个人所得税。

  发票开具、管理更加严格

  10月21日起,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并将从多个方面对发票的开具和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此次规定,建设单位(甲方)只能接收建筑企业(乙方)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或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不得接收非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各类代开发票。
  对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首先,建筑业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其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规定,符合“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可以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税务人员违反规定代开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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