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级47个部门履行272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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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2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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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北 于 2014-4-12 10:38 编辑

        为了规范权力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简化程序,高效便民。市政府决定把市级47个部门履行的27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向社会公示,按部门分批予以公布。现将第一批市财政局等6个部门26项审批事项办事程序予以公布。


渭南市财政局

  一、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

  1.事项名称: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

  2.办事地址:渭南市朝阳街中银大厦市财政局704室   

  承办科室:会计科         

  联系电话:0913-2100330

  3.受理条件:①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③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④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或者申请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⑤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受理及回复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5.办结期限:对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1.事项名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2.办事地址:朝阳大街西段中银大厦

  承办科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联系电话:0913-2100175

  3.受理条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4.受理及回复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办理。

  5.办结期限:房地产处置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40个工作日完成,其他资产处置自决定办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

  1.事项名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

  2.办事地址:朝阳大街西段中银大厦

  承办科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联系电话:0913-2100175

  3.受理条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出租、出借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4.受理及回复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办理。

  5.办结期限:自决定办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

  1.事项名称: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

  2.办事地址:朝阳大街西段中银大厦

  承办科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联系电话:0913-2100175

  3.受理条件:市级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办理。

  4.受理及回复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办理。

  5.办结期限:自决定办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

  1.事项名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

  2.办事地址:市财政局(朝阳路中银大厦)

  承办科室:国库科           

  联系电话:0913-2100021

  3.受理条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持本单位机构代码证及符合规定的中、省、市、开设银行账户的依据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批。

  4.受理及回复期限:5个工作日。

  5.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六、公开招投标以外政府采购事项审批

  1.事项名称:公开招投标以外政府采购事项审批

  2.办事地址:渭南市财政局1101室     承办科室:政府采购管理科

  联系电话:0913-2100007

  3.受理条件:渭南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4.受理及回复期限:3天。

  5.办结期限:10天。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0.5-1亿元)

  1.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0.5-1亿美元)

  2.办事地址:渭南市东风街83号市政府院内市发改委楼

  承办科室:财金贸易科(4楼411室)

  联系方式:0913-2109713

  3.受理条件:①项目申请核准请示文件;②项目核准申请表;③《项目申请报告》文本(按陕发改投资〔2007〕908号文件要求编写);④《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⑴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⑵投资合同(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⑶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由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⑸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⑺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⑻外商资信证明,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受理及回复期限:现场受理并回复。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二、市本级以上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1.事项名称:市本级以上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2.办事地址:东风街83号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科(四楼415室)

  承办科室:项目管理科

  联系电话:0913-2109711

  3.受理条件:①项目概况;②项目应具备:(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2)招标所需的基础性技术文件(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机构(4)建设所需资金情况;③招标方式;④招标组织形式;⑤.标段划分及要求投标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⑥招标领导、监察及工作机构:(1)招标领导小组组建方案(2)招标检查组组建方案(3)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⑦实施招标、投标、定标、合同签订等进度安排。

  4.受理及回复期限:现场受理并回复。

  5.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三、市级以上政府投资,市级管理权限(含省级委托)项目的核准

  1.事项名称:市级以上政府投资,市级管理权限(含省级委托)项目的核准

  2.办事地址:东风街83号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业务科室

  承办科室:社会科、投资科、能源办、农经科、交通办

  联系电话:社会科 0913-2109731

  投资科 0913-2109712

  能源办 0913-2109709

  农经科 0913-2109758

  交通办 0913-2109769

  3.受理条件:①企业正式申请文件(要求为带文号的正式文件,内容要求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以及特别需要说明的情况);②项目申请报告文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表式可在市发改委网站下载);④城市规划部门的初审意见;⑤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土地使用证、招拍挂确认书);⑥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关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包括特殊控制区域准入意见,如秦岭北麓保护办等)。

  4.受理及回复期限:现场受理并回复。

  5.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四、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

  1.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

  2.办事地址:东风街83号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业务科室;

  承办科室:社会科、投资科、能源办、农经科、交通办

  联系电话:社会科 0913-2109731

  投资科 0913-2109712

  能源办 0913-2109709

  农经科 0913-2109758

  交通办 0913-2109769

  3.受理条件:①企业正式申请文件(要求为带文号的正式文件,内容要求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以及特别需要说明的情况);②项目申请报告文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表式可在市发改委网站下载);④城市规划部门的初审意见;⑤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土地使用证、招拍挂确认书);⑥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关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包括特殊控制区域准入意见,如秦岭北麓保护办等)。

  4.受理及回复期限:现场受理并回复。

  5.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审查修改不计入工作时限)。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五、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2.办事地址:东风街83号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科(四楼415室);

  承办科室:项目管理科

  联系电话:0913-2109711

  3.受理条件:①初步设计文件(说明、概算、图纸、附件等)及各类计算书;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③可研、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等部门批复文件或审查意见;④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⑤初设文本、概算书、图纸、附件的电子文档(光盘);⑥建设资金筹措意向书;⑦单位或经发局报送的初步设计申请文件。

  4.受理及回复期限:现场受理并回复。

  5.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审查修改不计入工作时限)。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渭南市司法局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1.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办事地址:渭南市民主南路4号渭南市司法局院内

  承办科室:基层工作管理科   

  联系电话:0913-2182610

  3.受理条件: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4.受理及回复期限: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省厅规定时限内报送的申请材料即日受理。

  5.办结期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

  1.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

  2.办事地址:渭南市民主南路4号渭南市司法局院内

  承办科室:基层工作管理科   

  联系电话:0913-2182610

  3.受理条件:①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证明;固定的执业场所证明和必要的开办资金证明。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县(市、区)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的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正副本。③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县(市、区)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的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正副本、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

  4.受理及回复期限: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省厅规定时限内报送的申请材料即日受理,七日内回复。

  5.办结期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变更和注销的决定。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初审

  1.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初审

  2.办事地址:渭南市民主南路4号渭南市司法局院内

  承办科室:公证律师管理科

  联系电话:0913-2182140

  3.受理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④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4.受理及回复期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后即日受理

  5.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四、律师执业初审

  1.事项名称:律师执业初审

  2.办事地址:渭南市民主南路4号渭南市司法局院内

  承办科室:公证律师管理

  联系电话:0913-2182140

  3.受理条件: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④品行良好。

  4.受理及回复期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后即日受理

  5.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五.公证员执业初审

  1.事项名称:公证员执业初审

  2.办事地址:渭南市民主南路4号渭南市司法局院内

  承办科室:公证律师管理科

  联系电话:0913-2182140

  3.受理条件: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③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⑤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4.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检初检

  1.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检初检

  2.办事地址:渭南市民主南路4号渭南市司法局院内

  承办科室:基层工作管理科

  联系电话:0913-2182610

  3.受理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上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含本人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4.受理及回复期限: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省厅规定时限内报送的年检材料即日受理。

  5.办结期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检当日办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需报省厅,一般自报送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年检,以口头形式通知到各县市区局。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初审

  1.事项名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初审

  2.办事地址:渭南市民主南路4号渭南市司法局院内

  承办科室:政治处     

  联系电话:0913-2183294

  3.受理条件:①参加当年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以当年公布的分数线为准)②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以及其他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无遗漏或伪造。③本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在网上正确填写申请表并成功提交。

  4.受理及回复期限:按省司法厅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日受理。

  5.办结期限:每年成绩公布后1-2个月内受理申请,受理后2-3个月办理完毕。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核发、变更、换发)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1.事项名称: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核发、变更、换发)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2.办事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23号

  承办科室: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

  联系电话:0913-2110264

  3.受理条件:①核发:渭南市辖区企业和个人,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②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经市食药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③换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经市食药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验收合格。④GSP认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0号)关于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陕西省药品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药品零售企业)》规定的要求。

  4.受理及回复期限:核发43个工作日(连锁门店15个工作日);变更14个工作日;换发29个工作日;GSP认证68个工作日(不含送达、公告期限)

  5.办结期限:核发43个工作日(连锁门店15个工作日);变更14个工作日;换发29个工作日(不含筹建期);GSP认证68个工作日(不含送达、公告期限)。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变更、换发)

  1.事项名称: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变更、换发)

  2.办事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23号

  承办科室:医疗器械监管科

  联系电话:0913-2110262

  3.受理条件:①核发:渭南市辖区企业和个人,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②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③换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4.受理及回复期限:核发30个工作日,变更10个工作日,换发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5日和对公示中有异议企业的核查时间)。

  5.办结期限:核发40个工作日,变更15个工作日,换发4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5日和对公示中有异议企业的核查时间)。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1.事项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2.办事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23号

  承办科室: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联系电话:0913-2110271

  3.受理条件:渭南市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52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并通过受理人员初审合格。

  4.受理及回复期限:10个工作日

  5.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1.事项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2.办事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23号

  承办科室: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联系电话:0913-2110271

  3.受理条件:渭南市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54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第2条、第3条、第5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并通过受理人员初审合格。

  4.受理及回复期限:1个工作日

  5.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1.事项名称: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2.办事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23号

  承办科室:保健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0913-2115097

  3.受理条件:渭南市辖区内符合标准的经营和拟经营保健食品的批发企业、专营保健食品的零售企业、兼营保健食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及经营保健食品的超市等,符合《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并通过受理人员初审合格。

  4.受理及回复期限:5个工作日

  5.办结期限:40个工作日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执业药师注册

  1.事项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2.办事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23号

  承办科室: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3-2110254

  3.受理条件: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同时提交符合相应要求的资料。

  4.受理及回复期限: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5.办结期限: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粮食局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1.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办事地址:渭南市粮食局(临渭区胜利大街73号)

  承办科室:宏观调控科     

  联系电话:0913-2073900

  3.受理条件:(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①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10万元以上;②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其自有仓库或3年以上有效仓库租赁合同所标明的租借仓库的仓容量不少于100吨;③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的检化验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保管能力。(2)以盈利为目的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①年粮食收购量在50吨以上;②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3万元以上。

  4.受理及回复期限: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5.办结期限: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公示;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统计局

  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1.事项名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办事地址:渭南市统计局  

  承办科室:法规教育科  

  联系电话:0913-2109061

  3.受理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调查项目。

  4.受理及回复期限: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办结期限: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救济途径:申请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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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4-13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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