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毕无烟 - 

真任性!竟然还在车里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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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3-12 01:0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楼主,你对司机同志有意见你可以直接去投诉,你不觉得你那样做已经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吗?我看你是没事找事,有气没地撒得是?司机在车内吸烟是不对,可在行驶过程中你有看到司机吸烟了吗?到站了我觉得那很正常,你有必要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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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Out 请你自行去百度检索“中国青年报 毕无烟”,另外,不知道你吸烟吗?如果你吸烟,也许等到医生给你说“你的病已经很严重了,再不戒烟就要命了”的时候你才会觉得,吸烟和二手烟其实不是小事儿。不过,我承认我语言有些过激,但是,请注意,关键的问题是,公共场所确实不能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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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Out 你还可以去控烟之声论坛举报台检索相关信息。顺便说句,吸烟人士只要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当着他人的面吸烟,我都会理解。昨天我向省交通厅反映了此事,并建议他们把陕西卫生计生委所辖的陕西12320热线推荐给司机朋友们,以帮助他们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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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3-12 10:4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楼主啊!你这都引起公愤了你没发现么!所有人劝你差不多点好了!网上查阅一下信息真的认为自己什么都懂的似的!咱们讲的不是你哪条条理论…而是人情味你懂么?司机的幸苦可是你能理解的?人家起早贪黑为人做服务!到站了抽支烟你就这里百般不愿意了!你爸在家不吸烟?公共场合吸烟人多了去了!你做出租车出租车司机不吸烟?难道你都要挨个拍下来?挨个做投诉!挨个管闲事?真的咸吃萝卜蛋操心!你生活当中就一点错不犯了?就你这德行人肉你一下让所有人去翻你底子谁知道你是干嘛的!真当自己救世主!在这里欺负老实人!抽支烟就偷拍人家照片!发布网络让大家评论!结果你没发现都是职责你的占多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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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5-3-12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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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3-12 10:5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非婆子!多管闲事!没事找事!嗑瓜子导是非!说的就是你这类人人吧!我看你会员达到9级!可以看出你绝对成天没事找事就搬弄今天那谁谁家鸡生了个蛋!明天你家女儿和谁在公共场合ML!我打赌这楼主绝对长得特别抓!报复社会偷拍发帖找自己存在感来了!大家都别搭理她这种人!她这样的人我相信绝对生活中从小就没朋友!人人否不喜欢她!因为她的那张破嘴!支持一下辛苦的司机!大家都原谅你!以后尽量戒烟昂!遇见这类斤斤计较小肚鸡肠的人躲远点就是!以免屎炸了染一身啊!炸自己不说还炸了周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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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68192453 发表于 2015-3-12 10:40
我说楼主啊!你这都引起公愤了你没发现么!所有人劝你差不多点好了!网上查阅一下信息真的认为自己什么都懂 ...

反正我只说一句,任何事情都不能成为公共场所违例吸烟的理由,爱听不听是你的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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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3-12 10:5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亲们,注意 帖子有改了。天纳 楼主你这样任意改动帖子 你麻麻知道吗
什么都是楼主说了算 就因为帖子是人家的吗?
司机师傅我太同情你了 人家这个节奏是要把你搞得下岗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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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随手拍”是否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

@再世-潘安 #熄烟行动#4月11日和好朋友去韩国料理吃饭,遇到对面一女孩吸烟,闻着难受!于是他拍下照片,朋友便上前相劝,对方不理会,却质疑他们拍照侵犯隐私权?!他因此很纳闷:1.饭桌旁边贴上“禁止吸烟”,桌面却放着烟灰缸。当婊子还有牌坊么?2.拍照到底侵犯隐私么?

且听专家怎么说:

据报道,日前,在北京朝阳区帝景豪庭酒店咖啡厅内,上海游客张女士与朋友聊天时发现,邻桌3位客人在吸烟。

“这家咖啡厅是禁止吸烟的。”张女士说,咖啡厅每张桌子上均有“禁止吸烟”告示牌,“但两男一女3位客人还是自顾自地吸起来”。张女士现场拍摄的照片也显示,3位客人将一个小圆盘当做烟灰缸,盘内已有四五根烟蒂。

张女士称,此后她向咖啡厅服务人员和领班反映此事,希望能制止抽烟行为,但毫无效果。随后,她拿出手机拍摄吸烟者。“邻桌吸烟的中年女士说我拍照侵犯了肖像权,对我头打了三下,后将我打倒在地。我同伴刚站起来也被另一男人打伤。”张女士称,发生纠纷后她和朋友自卫还击并报警。

“按上海相关的禁烟法规,在禁烟场所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拍照。”张女士解释,她拍照是为了取证后投诉酒店控烟不力。

事发咖啡厅一名负责人也证实,“我们咖啡厅确实是无烟场所”……

专家观点

“随手拍”并非“随便拍” 合法取证是关键

目前,能拍照或摄像的手机已非常普及,“随手拍”是否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也成为公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有专家表示,不建议市民对违规吸烟者拍照取证。

观点一:不建议市民公共场所“随手拍”

“我不建议由市民对违规吸烟者拍照取证。”《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专家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应松年教授说,因没有立法保护,这些顾客在拍照时会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权等问题,也容易引起纠纷,让自身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应松年认为,《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每一位不吸烟的人都有权为了保护自己的健康权,在公共场所有要求吸烟者不抽烟的权利。而餐厅的劝阻人可由特定服务人员等担任,且由餐厅负责人担任控烟负责人,名单上报主管单位,用立法赋予他们执行控烟措施的权利,而不执行控烟的餐饮机构也会受到严厉处罚。

应松年坦言,如何对违规吸烟者取证和处罚,确实是个难题。吸烟行为发生时间短,即使举报,执法者也不能立即赶到现场,“这些都是我们下一步亟须解决的难题。”

观点二:保护隐私权前提是不损害他人利益

吸烟行为发生时间短,可能就十几秒,最长也就几分钟。受二手烟危害的公众对违规吸烟者举报或投诉必然涉及取证问题,如果不能对违规吸烟者拍照,又如何取证?如何处罚违规的吸烟者呢?

“在上述事件中,北京市打人的吸烟者所说的侵犯隐私权,具体是指肖像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说,“在法律上,保护隐私权是有界限的。即隐私权获得保护的前提是不妨碍公共利益。”

刘莘举例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偷情丑闻,法国前总统萨科奇的离婚、再婚都在全球被广泛报道,偷情还是离婚,看似是个人隐私,但克林顿和萨科奇的身份决定了他们是公众人物,因此,常人的隐私权,在他们身上就不受法律保护。

刘莘说,吸烟对生命和健康的损害已被公认。张女士面对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也要考虑自己的健康权,而“法律是平衡器”。

“在受二手烟侵害时,公民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刘莘说,《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在1995年12月21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赋予市民“三大权利”,即“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观点三:“随手拍”可成为合法取证方式

“吸烟行为时间短,一旦吸烟结束,就没有证据了。即使现场有烟头,但吸烟者也可辩称不是自己留下的。”刘莘说,对吸烟行为拍照是为了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取证。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是指,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的刑事违法行为方式;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违法行为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果对不违法、不违规行为,未经被拍摄人同意,私自拍摄,就涉及侵权。不过,从上述事件看,上海的张女士的随手拍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更没有损害隐私权和肖像权。”刘莘肯定地说,从取证角度看,来源和手法也是合法的,这样的证据是法律认可的。

上海市卫生局负责人表示:“市民如果看到有人在禁烟场所吸烟,即可通过拍照取证,或者寻找旁人见证等手段,向场所法人代表问责,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执法人员就会赶到现场,对吸烟当事人及场所法人代表进行处罚。”……

12320上海市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服务网也公开表示:“自《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以来,网吧和餐饮业、KTV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一起,成为控烟工作中的一大难点,因此,将吸烟举报纳入了本市110报警系统,市民在网吧吸烟又不听劝阻的,可交由公安处理。您若在控烟场所遇见吸烟而劝阻不听的可向该场所的负责人反映,若该场所的负责人不履行义务的,可向该场所的相关监管部门(如餐饮场所可拨打962727)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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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毕无烟 于 2015-3-12 11:04 编辑

感谢@Out 提到肖像权的问题,那么,对于违法吸烟行为,受害者拍照是否侵犯其肖像权?而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何为肖像权?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给肖像权下定义,也没有明确肖像权的一般构成要件。这也是导致学界对肖像权保护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即:第一,须有肖像使用行为;第二,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第三,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前两个要件好理解,第三个要件是指虽然未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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