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伤了心的女人 - 

[正 能 量] 允曲湾渠村的(渭源豆业)豆腐厂霸占全村水源,百姓吃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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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6-5-3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lingfu123 发表于 2016-5-3 11:58
发帖的人,你要用事实说话,是分时段供水?还是是真的就没水吗?最近几个月你都没喝水吗???你代表不了湾 ...

免费供水还不如收费呢,起码时时刻刻有水呀,还用事实说话,我说的就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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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6-5-3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朦朦胧胧 发表于 2016-5-3 10:42
12315有事找政府,冷怂的打!

发帖的人,你要用事实说话,是分时段供水?还是是真的就没水吗?最近几个月你都没喝水吗???你代表不了湾渠村老百姓??怎么不说一下现在渭源豆业对湾渠村全体村民实行免费用水呢???恶意发言,没有意思,网友不会盲目跟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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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6-5-3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陆奥宾 发表于 2016-5-3 10:58
电台的节目,很不错,帮百姓维权,解决问题,8161909

发帖的人,你要用事实说话,是分时段供水?还是是真的就没水吗?最近几个月你都没喝水吗???你代表不了湾渠村老百姓??怎么不说一下现在渭源豆业对湾渠村全体村民实行免费用水呢???恶意发言,没有意思,网友不会盲目跟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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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2:1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发帖人你是弯渠人吗?你黑白颠倒,造谣诽谤,你良心何在?渭源豆业是镇村招商引资请来企业,建厂后为了减轻村民负担,企业承担了所有的水电费用,致使有的的个别村民为占便宜浇地都用井水。但企业还是为方便村民用水在去冬又投资几十万打了一口深井,已开始调试安装,近日即可投入使用。楼主道听途说仅仅因为一次因为树枝挂断电线造成停电停水几个小时就造谣诽谤,污蔑这样的良心企业。你居心何在?你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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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5-3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伤了心的女人 发表于 2016-5-3 12:17
你纯粹放屁,你是这里人吗,不知道在不要皮干!

你说这话要有证据的。无图无真相。可以报警,可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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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6-5-3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杜大头 发表于 2016-5-3 12:23
你说这话要有证据的。无图无真相。可以报警,可以曝光。

我不是正在曝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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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5-3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情要讲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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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6-5-3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钱芳 发表于 2016-5-3 12:24
这种事情要讲证据的

村里的村民和水龙头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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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5-3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造谣,不传谣。

传播谣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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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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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5-3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谣言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时,就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制对象。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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