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12岁女童“红房子”被迫卖淫30余次 亲属扮“嫖客”救出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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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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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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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中村租房作为卖淫场所,组织闲散人员望风并接送卖淫女,恐吓强迫一名12岁幼女卖淫30余次。

  2017年9月,温某、辛某在未央区东杨善村租用民房作为组织卖淫活动场所,由李某和王某(二人因犯强迫卖淫罪已被判处刑罚)等人物色卖淫女,温某、辛某组织张某等3人(均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刑罚)望风及接送卖淫人员,温某、辛某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30岁的女子郭某协助二人管理卖淫女及嫖资,形成以温某、辛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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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

  同年9月25日下午,李某、王某前往咸阳彬县(现彬州市),通过袁某(案发时14周岁)将其朋友小玲(化名,案发时12周岁)约至彬县某宾馆并阻止其离开。9月27日,李某、王某和袁某将小玲带至温某、辛某经营的卖淫场所。李某、王某通过劝说和恐吓等方式强迫小玲卖淫30余次。

  2017年10月10日,小玲的亲属以需要“服务”为由联系到张某,约到丰庆公园附近一家酒店见面。张某在送小玲前往酒店时被小玲的亲友控制并报警。2018年6月11日,辛某、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2日温某被抓获归案。

  据了解,该卖淫场所取名为“红房子”,组织的卖淫女至少有5人,至少有两名未成年人。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雇用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郭某负责协助管理卖淫女和收取嫖资,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温某、辛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依法应从重处罚。温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昨日,未央区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辛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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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3-29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12岁的孩子啊  就这样被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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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12:22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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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9-3-29 12:2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可恶的犯罪分子,可怜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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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9-3-29 12:2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应该判终身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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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12:32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判的太轻了,应该死刑,没有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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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9-3-29 12:3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判的太轻了,应该死刑,没有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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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12:5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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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9-3-29 15:4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可恶至极{:qqemoji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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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16:4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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