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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公诉一起“黑校车”严重超载性质的危险驾驶案。该案系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的首例“黑校车”超载案件。
(网图)
2019年5月20日,潼关交警大队民警在检查点,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校车标志、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实载24人,其中22人为某某幼儿园学生,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达243%。
经审理,法官综合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等,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又15天,罚金2000元。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包括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
渭南公安交警郑重提示:
希望广大校车驾驶员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提醒各位家长,在选择校车时,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符合校车管理规范的车辆,把安全放在首位!发现车辆存在超员超载时应拒绝乘坐并积极举报。(通讯员:雷敬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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