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8********0613,汉族,在职研究生,系渭南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号楼*楼*户。2019年6月19日被宝鸡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6月2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对其先行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陈**在担任渭南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渭南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公司在承揽项目工程和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08.1474万元。
1、2006年9月份,被告人陈**在担任渭南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以其妻兄李家居做生意周转为由向董**借款50万元人民币,董**随后在渭南市临渭区示范幼儿园家属院将50万元人民币交给李家居。2008年间,李家居将50万元人民币陆续交给陈**,委托陈**向董**归还,陈**将该5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炒股,直至被组织调查时,仍未归还董启壮50万元,董**也一直未向陈**索要。陈**在董启壮承建渭南市审计局4号家属楼、渭南市审计大厦等工程提供帮助,并默认该50万元为董**对自己的感谢费。
2、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在担任渭南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渭南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150万元人民币,为张**承揽沿黄公路12公里试验段、G310渭南城区过境一级公路工程、G108渭南至大荔一级公路、沿黄公路600米洛河大桥等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3、2008年1月,被告人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渭南市交通运输局原总工程师王**10万元人民币,为王**被提拔为渭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渭南市公路管理局局长过程中提供帮助。
4、2008年8月,被告人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陕西**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所送30万元人民币,为其在承揽G310渭南城区过境一级公路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
5、2008年8月、2009年12月,被告人陈**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西安市**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所送价值70.7129万元的住宅一套及该住宅所配套的地下车位两个和30万元人民币,为在其承揽渭南绕城公路东段沋河大桥工程及G310渭南城区过境一级公路项目、G310国道华阴至渭南公路改扩建二期工程上提供帮助。
6、2010、2012、2014、2017年,被告人陈**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陕西渭南**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贺**和该公司副总经理贺**所送200万元人民币,价值103.09万元的汽车三辆(包括:价值23.8万元的宝马120轿车一辆、价值54.8万元的沃尔沃XC60 SUV一辆、价值24.49万元的别克昂科威SUV一辆)和价值15.2万元的金条五根,为该公司在中标韦罗高速BOT项目和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7、2010年8月,被告人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渭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所送价值30万元的大众途观越野车一辆,为其在承揽渭南市交通局沙王桥养护站养护培训大楼项目上提供帮助,后将该车辆以30万价格卖给其妻兄李家居。
8、2011年1月、2013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时任澄城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所送20万元人民币及价值33445元的100克金条一根,给澄城县交通运输局拨付交通专项资金,为其在争取澄韦一级公路及其他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
9、2011年7、8月、2013年4、5月、2015年4月、2015年5月、2015年9月,被告人陈**利用职务之便,分五次收受陕西**有限公司、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所送现金共计160万元人民币、500克金条1块、价值8000元的书法作品一幅、赝品书法作品一幅,为其在渭南市G108渭南至大荔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黄渭高速白水至蒲城段公路BOT等项目上提供帮助。
10、2008年6月,被告人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时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所送10万元人民币,为其在及时收到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
11、2012年4月,被告人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时任渭南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所送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