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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汇优时代星座2楼的“榆林市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竟用地沟油制作成火锅锅底后给顾客销售。在老板的指使下,采购员厨师均参与生产销售地沟油。华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一审宣判,涉案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获刑罚。
顾客吃剩的火锅锅底加工后制成地沟油 据了解,今年39岁的苏某涛系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法定代表人。苏某飞负责采购。苏某强,刘某月,冯某明均在该火锅店担任厨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苏某涛租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汇优时代星座2楼开设“榆林市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2017年2月24日开始营业。2017年5月至7月,苏某涛指使采购和厨师在该火锅店厨房内,用油水分离器将顾客就餐后的火锅锅底分离出来的废弃油脂高温加热后,加入辅料制作成红油(地沟油),负责配锅的厨师将加工好的红油制作成火锅锅底后给顾客销售。
在此期间,苏某飞参与生产600斤地沟油,刘某月和冯某明参与生产400斤地沟油,并加工成火锅锅底给顾客销售。刘某月、冯某明于2017年六、七月份先后辞职离开该火锅店。 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苏某涛指使苏某飞、苏某强使用上述方法加工地沟油3963斤,并加工成火锅锅底给顾客销售。
以上,在苏某涛的指使下,苏某飞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4563斤,价值共计80934元;苏某强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3963斤,价值共计71334元;刘某月、冯某明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400斤,价值共计9600元。 火锅店老板采购厨师5人均获刑罚 日前,榆阳法院一审认为,苏某涛等五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苏某涛等五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苏某涛系该店实际经营者,指使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地位,系主犯;苏某飞等四人受苏某涛指使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为了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苏某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苏某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苏某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刘某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冯某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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