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车服务设施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陕西省定价目录》(2018年)、《渭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市政府令第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本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取向、放管结合、强化监管原则。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除应由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以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但需在一定时期内(一年以上)保持相对稳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原则。全市停车收费执行统一原则和政策。市级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对我市主城区(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州区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和收费标准。
(三)区分类别、差别收费、累进递增原则。制定具体的收费政策时,按照停放设施类型、区域(路段)位置、供求关系、停放时段、车辆类型、经营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类区,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的可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可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本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级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道沿石以下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公示以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级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
2.利用城市公共道路(如: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高架桥桥下等)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3.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公益性质的(如:车站、公园、公立医院、公立学校、机关单位、银行、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协议确定。
(三)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如: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办公写字楼等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其他价格政策。物业管理区域内、旅游景区(点)停车服务收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及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安交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高架桥下地面)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设置的停车场。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
第七条 停车类区划分和调整,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停放服务价格制定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与计次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制定或调整。
第十条 《渭南市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出台后,机动车停放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调整某一区域执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向同级发改部门提出调定价申请。
停车场经营者认为需调整政府定价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向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意见后,由机动车停放服务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发改部门办理。
提出价格调整建议时,应同时提供以下定价所需资料:
(一)调整价格申请。内容包含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二)其他定价相关资料。
第三章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应统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定价形式明晰区分,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停车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收费公示牌,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使用蓝底白字收费公示牌,市场调节价使用黄底黑字收费公示牌(公示牌样式附后)。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机关单位等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等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给予优惠。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五折优惠;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八折优惠,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停车不予优惠。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下列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运输枢纽;
3.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4.居民小区地面。
(六)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七)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第十四条 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行政管理部门在设立、审批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同时抄送同级发改部门。
第四章 停放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始收费。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停车场(泊位)并收取费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不遵守政府价格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自行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三)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的。
(四)不执行减免优惠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相关部门要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渭南市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附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